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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持證上崗既是用人單位的要求,也是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證。 同時,對已經持證的人員,這項規定也是保證工作的權利。
此外,持證人每年要參加繼續教育的培訓,了解和掌握會計政策、專業知識的變化,提高業務水平,滿足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
(2)具備出納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作為出納人員應當熟悉會計基本知識,掌握快速、準確地清點鈔票,票據準確使用的技能。
(3)親屬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和執業的公正性,對由于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執業的人員實行任職回避的一種制度!稌嫽A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實行回避制度。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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