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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賄罪
(一)受賄罪的概念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受賄罪的實質在于以公權交換私利。
2.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一律以受賄罪論處。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情節較輕的,不以犯罪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受賄罪的認定
1. 劃清受賄行為與接受饋贈的界限。兩者性質不同,其主要區別是:受賄是謀私利的犯罪行為;饋贈是親友或一般同志之間聯絡情誼的表現,是無條件的贈與,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受賄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客觀上往往采取隱蔽的、不正常的方式進行;饋贈是正常的禮尚往來行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情況,而且都是以公開的、正常的方式進行。但如果借接受饋贈之名,行受賄之實,則應以受賄罪追究責任。
2. 劃清受賄與獲取合理報酬的界限。國家工作人員在法律、政策和行政紀律允許的范圍內,或者利用業余時間、休假時間,用自己的勞動為他人臨時進行某項工作或提 供某項服務,而獲得合理勞動報酬、不屬受賄行為。如果是違反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從中收受賄賂的行為,屬受賄行為。
3. 劃清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的界限。根據刑法規定,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數額、情節標準與貪污罪相同,即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都應以受賄罪論處;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下,情節較重的,也應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輕的,不以受賄罪論處,可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酌情予以行政處分。
(四)受賄罪的法定刑
依據《刑法》第386條規定,受賄罪的處罰與貪污罪相同。索賄的從重處罰。
二、行賄罪
(一)行賄罪的概念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
3.犯罪主體是自然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三)行賄罪的認定
1.認定行賄罪的一個關鍵在于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2.行賄行為只限于主動行為,如果是被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實際獲得了不正當利益,仍構成行賄罪。
(四)行賄罪的法定刑
我國《刑法》第390條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概念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其他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影響力索取、收受請托人的財物,或者離職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離職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索取、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影響力與請托人交易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較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其他關系密切的人,離職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其他關系密切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認定
劃清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關鍵看受賄數額是否達到較大或是否具有其他較重情節。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法定刑
《刑 法》第388條第2款規定,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概念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或稱非法所得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行為。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這里的財產,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所擁有的 房屋、交通工具、存款、現金、生活用品等私人財產。支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各種開支、消費。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應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合法擁有的工資、獎金、津貼、遺產繼承,等等。不能說明巨額財產合法來源的行為在行為形態上表現出的是持有形式與不作為形式的復合形態。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其財產或者支出的來源是非法的,當司法機關責令其說明來源時,因主觀上不愿意而拒絕加以說明,從而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因此,本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擁有的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財產或支出,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取得,只要行為人不能舉出證據證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即構成本罪。當然,如果能夠查明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不能以犯罪論;如果能夠查明財產確系貪污、受賄等犯罪所得,應以貪污罪、受賄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395條第1款規定,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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