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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大學成立的專門工作組,已經對被舉報教授吳春明的師德師風問題調查了半個多月,調查結果一日不出,網友對此事的猜疑就不會終止。
但無論調查結果如何,即便當事人所稱的“誘奸”不違法,這則牽扯了太多利益糾葛的師生關系也值得相關部門深思:空白的法律法規和投訴機制是否給一些行為不端的教授提供了灰色地帶,將無助的學生推向“虎口”?
處于弱勢地位的學生如何抗衡導師
“能不能參加論文答辯,完全在導師的一句話。”清華大學的博士畢業生李欣(化名)告訴記者,當她看到兩名廈大考古系女生控訴某教授“誘奸獸行”的新聞時,第一反應是同情受害女生,而不贊同少數網友所謂“蒼蠅不叮無縫的蛋”的觀點。
對廣大碩士生、博士生來說,只有通過答辯,才能順利畢業、找工作,從而走向“有畢業證”的生活。“所以,一旦導師行為不端,處于弱勢地位的學生要如何抗衡掌握‘生殺大權’的導師?他們能求助誰?”李欣說。
盡管這兩名女生的控訴內容目前尚未得到調查證實,但就像李欣擔憂的那樣,我們需要透過這件事情本身,看到空白的法規和投訴渠道是否讓學生無路可退。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自由戀愛是公民的權利,但牽扯到利益回避原則,同校師生應禁止談戀愛,因為如果和老師有超出師生的關系,即便不對當事人構成傷害,也可能會造成對其他學生的不公平。
不犯法的“誘奸”引發網友熱議
在山東大學社會學教授王忠武看來,廈門大學的這起事件如果真的屬實,根本不是師生戀,而是赤裸裸的丑聞。
“在論文上、研究課題上,導師的學術權威確實決定學生能否發表論文,能否提前或按時畢業。如果廈大事件中的博導確實以此相威脅,那么受害學生稱被‘誘奸’,更像一種強迫。”王忠武說。
北京市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雷說,“誘奸”并不是一種罪名,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涉及道德譴責的稱呼。按照現行法律,如果是符合法定年齡、精神正常的女性,與其發生性關系且未違背其意愿,并不構成犯罪。
不過周雷認為,關于強奸罪的構成,客觀條件里有一條,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如果導師拿論文是否通過脅迫學生就范,或者以其能否畢業相要挾,同樣屬于違背女性意志的表現,一樣涉嫌強奸。”
“為什么那么多學生管導師叫老板?因為要為導師干活,比如課題研究。個別自私的導師憑借各種理由不讓博士生畢業。積累了很多資源、備受社會尊重的教授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學生們的未來,即便沒有被‘誘奸’,我們無償付出的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又何嘗不是被強迫的?”李欣說。
為人師表也需第三方監督
“我遭遇的問題不是導師,而是想爭取學生會、學工團工作機會時,遭遇了某單身行政老師戀愛追求,除了默默退出,避免一切聯系,我不知道還能通過什么方式拒絕這種追求。”北京某高校的一位女生告訴記者。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了解到,大學禁止或限制師生戀的做法在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是慣例,越來越多的學校實行“一旦查實,教師應辭職”的懲罰措施。曾在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留學的何珂柯告訴記者,學校嚴禁師生戀的政策出臺可能源于不時冒出的性騷擾投訴。
不少業內人士建議我國教育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對教師的管理,在相關規定上對成年教師和學生的戀愛行為、性行為進行界定。
網友“summersea”提出的建議贏得近五千位網友點贊,他認為,高校博士生導師對于博士生來說,權利存在嚴重的不對等。博導要是存心想讓學生延期畢業或者讓學生做免費苦工,學生沒有有效的申訴通道。希望相關部門設置學術委員會制度,避免一言堂,也讓學生相對有話語權。
廈門大學2008級中文系校友李芙蕊在給校長朱崇實寄去的防范校園性侵聯名信里也呼吁,以此為契機,探討建立校園性騷擾防范機制,這對學生、教師和學校都是一種保護。
“一方面,要保護導師在學術上的權威性,另一方面,要確保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得到公正公平的對待,不能因老師個人好惡決定學生的前途。通過明文約束,讓導師們打消‘用學術權力謀私欲’的念想。如何找到平衡?急需相關部門、校方、老師、學生一起探討。”王忠武說。
銳評論
導師誘奸惡于官員通奸
“師生戀”一直是校園、尤其是高校里無法回避的敏感話題,歷史上也有過師生戀的佳話。但老師“誘奸”學生,基本與師生戀無關,反倒可以與官員“通奸”相類比,而教師誘奸學生,影響遠比通奸更惡劣。因為“通奸”或許還有你情我愿的利益交換,誘奸則帶著威逼利誘的脅迫,差不多可以歸于性騷擾甚至強奸了。以廈大的事情來看,如果網上舉報屬實,女學生委身男教師,更多是迫于導師權力的淫威。
這樣的師生關系中,學生處于弱勢,內無強大的心理,外無有力的奧援,更無明文規定可以借以自保,讓這些女生如何面對?當然,受害的不只是女生,上海奧數名師性侵多名男生事件中,受害當事人15年后才選擇集體發聲指控。當年他們甚至認識不到,這樣的侵害將給他們帶來怎樣的陰影。
如果當事學生不冒著名譽風險出來指證,這名博導依然可以道貌岸然地站在講壇上。即便有人出來指證,目前廈大對該博導也僅作出中止其博導資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導學生的處理。如果高校對類似事件不進行更堅決的處置,不考慮建立防控機制,何嘗不是在縱容下一個“吳博導”?
如果廈大誘奸事件屬實,若不及時對侵害學生的惡例予以徹查并嚴懲,從高校管理制度上進行補漏,而繼續放縱這種扭曲的師生關系,縱容部分教師對學生的權力壓迫,后果必然比“通奸”的影響和毒害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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