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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有污點 考研遭拒錄
考生訴蘭州大學行政決定違法案開庭
人民法院報:9月7日,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滕漢昱訴蘭州大學拒絕錄取其為碩士研究生行政決定違法一案。本案是蘭州首例因學生“誠信有污點”被高校拒錄的案件,因而備受關注。
原告滕漢昱訴稱其參加2010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蘭州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的科學社會主義與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專業,初試成績為342分,2010年4月7日參加復試,同時與蘭大政治與行政學院簽訂《蘭州大學2010年擬錄取自籌經費(非在職)培養碩士研究生告知書》。5月12日,蘭大研究生院董老師電話詢問原告2008年考試違規一事,并讓原告寫一份事實陳述,承諾以后不會發生類似錯誤,同時說明這與今年的錄取沒有直接關系。原告按照要求寫好事實陳述材料傳真給董老師,董老師讓原告等待網上錄取名單。5月24日,原告交政審表和檔案時,董老師以原告檔案袋未封口而拒收,并在言語上侮辱了原告。5月28日,董老師電話通知原告,蘭大研究生院決定取消原告2010年研究生錄取資格。后原告要求蘭大出具取消錄取資格的書面文件被拒絕,董老師最后答復的理由是:原告的誠信受到懷疑。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錄取資格的行政決定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被告對原告不平等對待,侵犯了原告受教育的權利;原告向被告索取相關信息被拒絕,原告知情權受到侵犯。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行政決定,恢復原告錄取資格,并判令被告侵犯原告受教育權成立,向原告賠禮道歉。
被告辯稱,原告被確定為2010年蘭州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擬錄取的碩士研究生后,蘭州大學將碩士擬錄取庫上傳至教育部網上進行錄取檢查,錄檢網反饋信息:原告為“往年作弊考生”。原告在給被告的書面說明中也承認了作弊一事,此后原告在向被告提交的用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自述材料中對作弊一事只字未提。根據上述事實,被告以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取消原告錄取資格。教育部《關于做好2010年擬錄取碩士研究生中往年作弊考生思想品德狀況復核工作的通知》規定,對2010年擬錄取碩士生中往年作弊考生思想品德狀況經復核不合格者應取消其擬錄取資格,被告取消原告擬錄取資格的決定有據可依。原告進入擬錄取庫,尚未被最終錄取,蘭州大學已將取消其擬錄取資格及理由電話通知原告,并無書面通知的義務。綜上,蘭州大學取消原告擬錄取資格實體和程序合法,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潘 靜 任少鵬)
法庭辯論
圍繞誠信問題 雙方唇槍舌劍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昨日上午10時許,“考研頭名狀告大學案”在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昨天的庭審中,原被告圍繞“滕漢昱是否存在隱瞞作弊的行為”、“該行為是否構成政審不合格”、“蘭州大學作出取消錄取資格的決定是否合法”三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焦點一:是否隱瞞作弊行為
原告:滕漢昱的代理律師認為,滕漢昱在報考研究生填表時,在“獎勵處分”一欄中填寫“無”并無不可,因為這里的“處分”絕非是“處分”的法律概念。
被告:蘭州大學的代理律師認為,取消滕漢昱研究生錄取資格并不是因為他曾經考試作弊的行為,而是原告滕漢昱在報名時并未主動填寫自己曾因作弊受過處罰一事,在復試中政審表中也未主動填寫自己的錯誤,這說明滕漢昱始終在回避和掩蓋自己曾經作弊的行為。
焦點二:到底該不該受影響
原告:滕漢昱的代理律師認為,一個人道德品質的瑕疵不能成為剝奪受教育權的依據。因此,蘭州大學以滕漢昱曾經作弊而未在“獎勵處分”一欄詳細說明為由,對滕漢昱作出的行政決定是不成立的。
被告:蘭州大學的代理律師認為,蘭州大學選錄人才就是要選擇德才兼備,而且以德優先。滕漢昱報考的是蘭州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的科學社會主義與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專業,該專業應對研究生的錄取要求明顯不同于其他學院,在綜合素質、誠信、品行、品德等方面有著更嚴格的考量。
焦點三:學校決定是否公平
原告:滕漢昱的代理律師認為,蘭州大學對滕漢昱不平等對待,侵犯了滕漢昱受教育的權利。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被告蘭州大學對原告滕漢昱錯誤的行政決定,恢復其錄取資格。
被告:對此,蘭州大學的代理律師認為,對滕漢昱不予錄取的決定程序合法,未剝奪原告的任何權利,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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