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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考試分析民法部分變動整體不大,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的是自然人部分根據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增加了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的認定以及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部分增加了“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不發生的規定,訴訟時效與期間部分增加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人受到侵害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其余部分基本為一些表述方面的變化,比如名詞的刪減或者具體位置的調整,了解即可。
宣告失蹤利害關系人的認定與之前相比發生了重大變化,刪除了之前關于利害關系認定范圍的表述,將宣告失蹤利害關系人的范圍修改為:包括被申請人的近親屬;代位繼承人或者對公婆、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主體,但是不申請宣告失蹤不影響其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除外。另外在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部分新增了財產代管人在具體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的規定,具體表現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原告。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支付失蹤人所欠的債務和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被告。經審理認為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的債務和其他費用。”
之前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的范圍一般不進行區分,這次考試分析新增了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的范圍。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請人的其他近親屬,以及代位繼承人應當認定為利害關系人:(1)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2)不申請宣告死亡 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民事主體不能認定為利害關系人,但是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除外。綜上可知,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認定范圍存在區別,考生需要摒棄之前兩者利害關系人范圍一致的認知,將其區別進行掌握。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新增了所附條件為不可能發生條件的具體情形的規定,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兩者情況。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當事人約定為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約定為解除條件的,應當認定未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另外在訴訟時效的起算部分新增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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