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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華萱 榮恩) 辛辛苦苦準備考研,結果準考證被郵遞員送錯地方,致其錯過考試。這名考生將平陽縣郵政局告上法庭索賠8萬余元。日前,平陽法院一審判決平陽縣郵政局賠償3120元。
2009年10月,平陽青年林某報考復旦大學金融學碩士研究生,并經批準準予參加2010年1月9日至10日的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眼看考試一天天逼近,自己卻遲遲未收到準考證,焦急等待中的林某便聯系復旦大學研招辦,得到的答復是準考證已寄出。可他與家人反復到鰲江郵政分局查詢,卻找不到郵件下落。2010年1月8日,林某前往復旦研招辦查詢落實準考證無果,最終沒能參加考試。
2月10日,林某家附近某市政公司的員工給林某送來一封信,信中正是遍尋不獲的準考證。原來,復旦研招辦確于2009年12月11日將準考證用平信形式寄發。2009年 12月14日,該信件到達平陽郵政局下屬單位鰲江郵政分局并加蓋當日郵政日戳后,投送到與林某家同條街道的某市政公司。
3月,林某起訴至平陽法院,要求平陽郵政局賠償其報名費、交通費、考試培訓費、就業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寄件人以平信形式寄發信件,郵政企業應當依約將信件準確投送,原告林某雖不是郵寄服務合同的訂約人,但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接受債務人履行和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現被告下屬單位錯投信件,造成原告不能參加研究生考試,原告的報名費用120元及至上海查詢準考證的交通費1000元屬直接經濟損失,被告應當賠償。被告錯投信件的行為,給原告精神造成一定的損害,應當予以適當賠償。考慮到原告于校方準考證寄出后10日左右未收到準考證,本可采取補救措施卻未按通知要求及時予以補救,對結果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賠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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