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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報》記者 蔣格偉 實習生 呂娜 曾維紅
湖南研究生木石(化名)自稱因系乙肝攜帶者而被湖南三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一集團)拒之門外,為了個人尊嚴和就業公平,木石將三一集團告上法庭。7月29日,長沙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因攜帶乙肝被用人單位拒之門外
研究生木石介紹,2009年10月,他通過某網站應聘三一集團“物流工程師”一職,在通過了三一集團的筆試、面試考核后,木石于10月20日接到三一集團的招聘錄用通知。
2009年10月29日,木石與三一集團簽訂了“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而在10月24日,在長沙市中醫院參加三一集團統一組織的自費入職體檢,體檢結果顯示其為乙肝病毒攜帶者,乙肝大三陽。此后,木石被三一集團拒絕錄用。
木石及其代理律師陳宇認為,2010年2月10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等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公民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歧視行為直接影響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這是直接關系到木石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這種嚴重的歧視和踐踏人權的行為必將給原告帶來沉重的精神壓力和打擊,理應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陳宇表示,在與三一集團屢次交涉未果后,木石以“三一集團剝奪了他的平等就業權利”為由,向長沙縣人民法院訴請三一集團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4萬元并承擔訴訟費。
解除協議因應聘者不誠信
庭審中,三一集團的代表表示,應聘者木石在考評申請表時,不應隱瞞自己的身體狀況。三一集團人力資源部了解員工的健康隱私,是為了公司的合理安排工作,原告隱瞞自己身體狀況,是不誠信的表現。三一集團與原告解除協議是因為原告的不誠信,與歧視無關。
三一集團的代表表示,在此前多次協商過程中,三一集團拿出了十足的誠意,但對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失費賠償不認可。三一集團代表認為解除協議并未對原告造成經濟損失。質證過程中,三一集團代表對于原告提供的2009年12月28日的電話錄音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表示疑義,“因為時間相隔已久,無法確認是否有改動”。同時,當時三一集團代表表示,公司與原告木石解除此前簽訂的就業協議時間是在2010年2月9日,所以2010年2月10日國家幾大部委聯合下發的《通知》對此案不適應,并不產生效力。
針對被告的答辯意見,原告律師陳宇指出:被告知情權僅限于直接關系到原告工作和學習的個人信息,不得濫用;原告是否為乙肝攜帶者為個人隱私,且與工作無關,原告沒有義務告知被告。質證進行了一個多小時,審判員表示,根據勞動法第三條的規定,平等就業權屬于勞動權的一種,因此雙方是勞動合同關系,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故裁定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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