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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4日,教育部網站全文公布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考試作弊停考幾年?教育系統內部人員頂風作案如何懲戒?考生對作弊處理不服怎樣維權……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力爭使近年來教育考試組織與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停考1至3年:
加大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懲戒力度
新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伙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此外,還增加條款: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說,實踐中,本專科、研究生招生有關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規定,公務員(微博)考試、司法考試等也設置了停考的規定。對于嚴重作弊的考生給予停考,增大其違法代價,是教育考試管理的迫切需要。
從重處理:
防范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
5月10日,教育部通報了201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泄題事件查處情況,揭開了教育系統內部人員在國家考試中監守自盜的黑幕。為加大對有關在職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處理,新辦法專門增加一款:“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此外,辦法繼續沿用對在職教師的警示和懲戒,提出:在職教師組織團伙作弊,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予以解聘。
允許申辯:
增加考生權利救濟程序
近年來,在處理考試違規的過程中,各地相繼出現一些考生因對考試作弊的處理不服、提出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案件。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新辦法在對作弊行為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也加強有關程序設計,保證有關考生陳述、申辯和得到救濟的權利。具體修改內容是:“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對給予停考處理的考生,允許其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申辯說明。
視頻取證:
讓違規考生心服口服
近年來,我國標準化考點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視頻監控已成為加強考場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視頻監控錄像的證據效力在“辦法”中尚未明確,需要加以規定。新辦法提出:“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說,這一規定明確了視頻錄像在認定考試作弊中的證據作用。此外還規定:“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進一步細化了有關考試違規作弊的處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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