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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法制史考查目標
中國法制史作為綜合課考查的一部分,其考查目標和2016年一樣,主要考查相關學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原理,從理論法學的角度測試考生是否具備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目標所要求的知識、能力和素養。在考查考生對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時,側重考查考生運用法律語言的表達能力和綜合運用法學知識和原理分析、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考生應能:
1.正確掌握和準確理解中國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確運用中國法制史的基本知識和原理對給定材料進行分析處理和正確評價。
3.結合我國法治建設的實際,綜合運用中國法制史的基本知識和原理,對我國現實法律現象和法治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4.準確、恰當地使用法學專業術語和運用法律思維進行表達,論述有據,條理清晰,符合邏輯,文字表達通順。
二、大綱考點解析
(一)大綱變化
2017年法律碩士(法學)大綱共有16點變化。具體如下:
1.戰國法律制度由第二章移至第一章;
2.奴隸制五刑改為舊五刑;
3.增加夏商法律制度中司法制度的監獄類型;
4.西周刑事立法增加具體的立法法典;
5.西周司法制度增加司法機關的分類。
6.秦朝立法概況增加云夢秦簡。
7.增加秦朝行政立法;
8.三國兩晉南北朝立法概況增加法典別名;
9.把封建制五刑改為新五刑。
10.刪除《開皇律》的特點。
11.元朝立法概況增加立法指導思想,刑事立法增加犯罪分類與量刑原則,刪除蒙漢異法,民事立法增加財產法律制度:契約關系;損害賠償,刪除燒埋銀;行政立法增加科舉制度的變化,司法制度增加訴訟審判制度。
12.明朝立法概況增加"教民榜文";刑事立法增加犯罪與刑罰的主要特點;民事立法增加財產所有權;增加經濟立法;增加地方司法機關和會審制度。
13.清朝的刑事立法制度增加充軍、刺字;司法制度增加幕友胥吏的作用
14.清末修律活動增加修訂法律館、商事立法的特點;禮法之爭;法院組織法與訴訟法;
15.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制度移至下一章。
16.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制度移至這一章。
法制史變化的特點集中在增加了一些知識點上,章節的變化只有兩處,所以同學要針對新增加的考點及時進行強化訓練。
(二)要想在學習法制史的過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這個歷史朝代歌爛熟于心,因為以歷史朝代為線索,才能對法制史的內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助記朝代歌:
夏商與西周,東周分兩段;
春秋與戰國,一統秦兩漢;
三分魏蜀吳,兩晉前后延;
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傳;
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三)中國古代法制線索:
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會動蕩,法制有所發展--戰國由禮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轉變--秦漢成文法體系全面確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發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時法制淪為人治的工具--清末變法修律,法制開始近代化。以下就2017年考研法制史給大家幾點復習建議:
(四)學好法制史的幾點建議
1、以點帶線,以線帶面。
2、對比的手法、發展的眼光。
3、把握重點章節和重點法律制度。
4、其他的還有列表格、總結歸納專題等學習方法,可以輔助理解和掌握所學知識點。
三、中國法制史考點解析
第一章:非主觀題章;客觀題分值約占1-3分。本章考點主要在西周(禮與刑的關系,刑法原則、婚姻制度),其次是春秋。
第二章:次重點章,主要掌握客觀題。本章漢代是個重點。
主觀題考點: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上請、親親得相首匿)、春秋決獄、秋冬行刑。《法經》適當注意。
第三章:重點章,隋朝、宋朝以客觀題為主。本章重點是唐朝,唐朝也是主觀題特別分析題的出題重點。
唐朝主觀題考點:
1、立法指導思想:"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德主刑輔了解。
2、簡述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的關系。--簡述
3、《大中刑律統類》--主要掌握選擇題。
4、簡述唐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
5、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古文分析重點。
6、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7、保辜制度。古文分析,簡述,尚未考過。
8、民事立法:契約(注意出古文分析)、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聯系歷代)。
9、法官援引法律斷案:唐朝司法制度中法官的責任制度。
第四章:次重點章。元朝以選擇題為主,明清是重點。
明朝主觀題考點:
1、立法指導思想,"刑亂國用重典""明刑弼教"知道標題即可。
2、奸黨罪:奸黨包含哪些,主要指導思想是什么。
3、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輕其所輕,重其所重"。
清朝主觀題考點:
1、秋審制度:
2、《大清律例》--選擇題為主。
第五章:重點章,是簡述題出題重點,清末預防出分析題。
清末主觀題考點:
1、簡述大清修律的主要的特點和歷史意義。
2、《大清現行刑律》。
南京臨時政府主觀題考點:
1、簡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特點、歷史意義。
2、南京臨時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北洋政府主觀題考點:
1、《中華民國約法》--從簡述題的角度把握。
2、簡述北洋政府司法組織體制(或機構)的特點
南京國民政府主觀題考點:
1、簡述《六法全書》與法律體系。
2、簡述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點。
3、簡述南京國民政府司法機構的主要特點。
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初期,普通法院沿用北洋政府時期的四級三審制。
1935年施行的《法院組織法》,普通法院系統實行三級三審制,第三審為法律審。在縣、省轄市設立地方法院,在省、特別區設立高等法院,在首都南京設立最高法院。
在普通法院系統中,設立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檢察官有權對刑事案件作出偵查、提起公訴或不偵查、不提起公訴的決定,有監督刑事案件判決執行的權力。
根據《中華民國訓政約法》的規定,司法院是全國最高司法機構,最高法院隸屬于司法院之下。司法院還設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南京國民政府初期,沒有設立地方法院的縣,仍由縣長兼理司法。
第六章:非重點章,主要掌握2個主觀題。
簡述馬錫五審判方式。簡述抗日民主政權的人民調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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