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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立法活動
一、戰國時期的立法概況
戰國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開端,也是封建法制的初創時期,與七大諸候都開展了變法活動,進行大量的法制建設工作,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李悝在魏國制定《法經》以及商鞅對秦國法制的重大改革。
(一)《法經》
1.概念。《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戰國初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2.主要內容。從篇目結構上來看,《法經》共有六篇:一為《盜法》二為《賊法》三為《網法》四為《捕法》五為《雜法》六為《具法》。其中《盜法》、《賊法》是關于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所以將《盜法》和《賊法》列在法典之首。《網法》也稱《囚法》,是關于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于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捕》二篇多屬訴訟法的范圍。第五篇《雜法》是關于“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于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3.歷史地位。《法經》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上具有重要歷史地位。
(二)商鞅變法
1.概述。公元前359年,繼李悝在魏國變法、修《法經》之后,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國也實施了變法改革,這是戰國時期封建法制發展過程中又一次意義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變法以其更為廣泛的內容和更為重大的歷史影響而在中國封建法律發展史上寫下了重要的一筆。史稱“商鞅變法”。
2.變法的主要內容。從法律角度看,商鞅變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
(2)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
(4)全國貫徹法家的“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等主張。
3.商鞅變法的歷史意義,商鞅變法是一次極為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濃深和廣度上都超過了這一時期其他諸候國的改革。這次變法不僅給秦國守舊勢力以沉重打擊,而且為秦國政治、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國的封建法制也在變法過程中得以迅速發展與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況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詔令。它是皇帝臨時發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它是國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體,帶有普遍性、穩定性和刑事性特點。
3.廷行事。它是司法機關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為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
4.法律答問。它是國家對法律條文、術語、律義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因采用答問的形式,故稱為“法律答問”,類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它是關于國家機關工作的程序、原則及有關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簡
1975年,在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秦墓發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代竹簡,簡稱云夢秦簡,或曰出土秦律。
云夢秦簡中的有關法律內容,主要包括:
1.律(單行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和〈秦律雜抄〉。
2.《法律答問》。《法律答問》共187條,它主要是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與立法意圖以答問形式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包括對訴訟程序中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
3.《封診式》。《封診式》是關于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原因、治獄程式、調查勘驗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同時,也包括一些具體的案例。
4.《為吏之道》。《為吏之道》是規定官吏應遵循的為官準則和具體要求。
睡虎地秦墓竹簡,是秦朝建立前形成的以刑事法律規范為主,同時也包括其他很多部門法律內容的比較龐雜的法律體系。體現了秦朝“治道運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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