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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JurisMaster簡稱JM)是專業學位之一,我國自1996年試辦法律碩士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規定設置。法律碩士學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職業性學位,主要培養面向立法、司法、律師、公證、審判、檢察、監察及經濟管理、金融、行政執法與監督等部門、行業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與管理人才。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律碩士考研必考知識點之死刑及其適用,供2017考研的各位考生參考。
死刑及其適用
死刑指的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屬于“生命刑”。
通過刑法總則、刑法分則規定相結合的方式控制死刑數量,貫徹“少殺、慎殺”政策。
①“刑法總則”對死刑限制性規定:1)適用條件2)適用對象3)適用程序4)執行制度。
適用條件: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貫徹“客觀危害、主觀惡性相統一”原則)。
適用對象: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緩。
適用程序:死刑“核準權”全部歸屬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執行制度:死刑緩期2年執行制度。
②死刑緩期2年:死刑的執行制度。
死緩適用條件:罪該處死(前提條件)、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實質條件)。
死緩的判決、核準,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核準。
死緩執行期屆滿后的處理:
無期徒刑:沒有“故意”犯罪。
15~20年有期徒刑:無故意犯罪前提下,有重大立功表現。
存在故意犯罪: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在2年內任何時期都可適用)。
死緩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若死緩—→有期徒刑,從死緩執行期屆滿起算,已經羈押的2年不計算在有期徒刑刑
期內,不存在折抵刑期問題(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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