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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Juris Master簡稱JM)是專業學位之一,我國自1996年試辦法律碩士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規定設置。法律碩士學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職業性學位,主要培養面向立法、司法、律師、公證、審判、檢察、監察及經濟管理、金融、行政執法與監督等部門、行業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與管理人才。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律碩士考研必考知識點之緩刑和減刑,供2017考研的各位考生參考。
一、緩刑制度概述
對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刑罰,確實不致在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緩刑制度的種類:一般緩刑制度、戰時緩刑制度。
二、緩刑適用條件
1.一般緩刑適用條件
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刑度條件。
根據犯罪情節、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實質條件、根本條件。
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罪犯可以適用緩刑)。
2.戰時緩刑適用條件
適用的時間是戰時
適用對象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含拘役)的犯罪軍人
適用的最基本依據、最關鍵適用條件是在戰時無現實危險
3.戰時緩刑制度:在戰時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允許其戴罪立功,若確有立功表現,可以撤銷原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4.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不可折抵考驗期。
三、緩刑考察內容
遵守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執行機關有關會客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遷居,應報經執行機關批準(與“管制”相似,但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考察內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違反法律、法規、緩刑管理制度,且情節嚴重。
執行機關:公安機關(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假釋考驗期、緩刑考驗期)。
四、緩刑法律后果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若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考慮減刑。緩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無論緩刑是否撤銷,所判處的附加刑都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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