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則第32條規定: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合伙是因參加者互相出資,才形成經營體的物質條件,出資不以貨幣為限,實物或者技術也可以。合伙財產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財產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資,如果沒有相反的約定,出資財產即發生所有權變動,成為合伙人共同財產;其次,合伙財產由合伙經營過程中增值的財產構成。
2、個人合伙內部合伙人對合伙財產實行共有共管。
所謂共有,是指合伙財產屬全體合伙人共有;所謂共管,則指共同經營,各個合伙人對于合伙事務,均有決定權、執行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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