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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法人是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團體。
2、特征——以有限責任為核心——獨立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
(1)法人是團體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財產的集合而組成的團體或說是社會組織,這個社會組織被法律確認為民事主體
(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獨立財產)
法人的財產屬法人所有,既獨立于其出資人,也獨立于其雇員;其享有的就只是股東權而不再是所有權,出資財產與出資人“脫鉤”,使這部分財產成了法人的獨立財產。
(3)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責任)
任何以法人面目所為的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即使行為的作出者是作為法人成員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擔該行為的后果。易言之,法人的出資人僅負有限責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獨立人格)
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員出面的;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時,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為名義上屬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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