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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可見我國明確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物權種類法定。即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種類的物權。如我國的擔保物權就只能是抵押、質押和留置三種。
(2)物權內容法定。即物權的方式、效力等內容都由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設新的內容。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移轉占有,當事人就不能創設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押。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物權法定,但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物權的法律關系本身完全可以是意定的。
2、一物一權原則
(1)一物一權原則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A.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根據一物一權原則,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而應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
B.一個獨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所有權是一種最終支配權,這就要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是多重所有。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為多人,多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并非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仍然是一個,只不過主體為多人。
(2)根據一物一權原則,所有權的行使中必須遵循以下幾個規則:
A.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雖依據其份額對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是份額本身并非單獨的所有權。
B.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數個物權,但各個物權之間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權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設置多個物權,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個抵押權的存在。
C.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單個的所有權,物只能在整體上成立一個所有權。
3、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所謂公示,是指物權的權利狀態必須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在物權變動時,知道權利狀態,維護交易安全。《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可見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占有表示。
(2)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存在并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公信原則賦予公示內容以公信力。《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就是公信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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