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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必須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權變動
我國物權依據法律行為而進行變動的兼采折中主義和意思主義,但是以折中主義為原則。
(1)公示作為物權變動要件:
A.不動產買賣中的登記
B.不動產抵押合同中的登記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公示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A.土地承包經營權
從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流轉的從相應的流轉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未登記不發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重點法條】:《物權法》
第127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129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B.地役權
從設立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158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動產抵押
從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為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重點法條】:《物權法》
第187條:以本法第180條第1款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188條:以本法第180條第1款第4項、第6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5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89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181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181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D.宅基地使用權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155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機動交通工具
【歷年真題】:2003-3-8,2006-3-56
2、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無須公示)
(1)判決和裁決
(2)征收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28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3)繼承、遺贈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4)建造、拆除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30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效力:事實完成則物權變動,未登記前不得處分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31條:依照本法第28條至第30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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