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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濫用代理權的概念
A.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為自己計算或為他人計算,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權。
B.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同:
a、濫用代理權,是有權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仍在代理權范圍內。越權行為構成無權代理,不適用濫用代理權。
b、濫用代理權導致本人的損害,即濫用代理權的結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損害非濫用代理權所致,則也不能適用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的著重在代理權,而非代理效果,因為無權代理行為的效果,有可能是對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對本人不利的,但縱使對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權拒絕接受該效果。
2、濫用代理權的類型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為自己代理。代理關系特征之一在于,它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對人的三方關系,必須有第三人的存在。而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和被代理人的名義在自己和被代理人之間進行民事活動,沒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自己代理屬于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但自己代理在交易習慣或當事人允諾時,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彈性。
(2)雙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為雙方代理。在雙方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意志與第三人的意志集中于代理人自己一人,不存在雙方意思表示。同自己代理一樣,雙方代理有違代理原則,因此雙方代理屬于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
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對于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在各國實踐中,均將代理人訂立的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對待,其合同效力取決于被代理人的追認與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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