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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之代理權范圍
在法定代理,代理權的內容與范圍應以法律規定為準;在委托代理,應以授權行為的意思表示確定。
代理權的授予與代理權的范圍有關聯,也就是代理權的范圍通常以代理權之授予行為作為判斷標準。
(1)授權范圍僅及于特定法律行為的,屬于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該特別事項為代理;
(2)授權范圍及于某類事項,屬于類別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權的這一類事務行使代理權;
(3)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有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于概括代理,也稱全權代理;
(4)若代理人有數人的
A.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項不交叉的,除有特別約定外,各代理人為獨立代理;
B.事項有交叉的,為共同代理,除有特別約定外,各代理人僅就自己的代理行為負責,不負連帶責任。
2、授予代理權之方式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代理權以何種方式授予,由當事人自行確定,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3、代理權授予不明的責任
代理權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別代理還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別規定的事項。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對代理權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負擔責任外,代理人也要負補充連帶責任,顯然實行意思他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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