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2022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滬ICP備12018245號
1、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亦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指依照法律規定,由于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2、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
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無效民事行為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并不要求將行為撤銷,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而無效民事行為的后果則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行使時間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按《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此種限制。
來源未注明“中國考研網”的資訊、文章等均為轉載,本網站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本站管理員予以更改或刪除。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來源注明“中國考研網”的文章,若需轉載請聯系管理員獲得相應許可。
聯系方式:chinakaoyankefu@163.com
掃碼關注
了解考研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