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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貨幣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屬于民法上的種類物。在我國,貨幣有人民幣和外幣之分。人民幣是法定流通貨幣,外幣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債的給付標的。
2、由于貨幣是一般等價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
(1)在物權法上,貨幣所有權的客體,其占有權與所有權合二為一,貨幣的占有人視為貨幣所有人;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要件,即使“借錢”,借的也是貨幣所有權,而不是貨幣的使用權;就貨幣不能發生返還請求權之訴,僅能基于合同關系、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提出相應的請求;如:盜竊別人貨幣的,認為盜竊人取得了貨幣的所有權,被盜竊方享有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而不存在請求返還原物的請求權。
(2)在債權法上,貨幣具有特殊法律效力。
貨幣之債是一種特殊的種類債,貨幣的使用價值寓于它的交換價值,作為一般等價物能交換其他物品、勞務和外幣。所以,它較之其他實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類型的債發生履行不能時,都可以轉復為貨幣之債來履行,而貨幣之債本身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債務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義務,合同法第110條規定,只有非金錢債務可以不履行原合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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