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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競合,亦稱為物的擔保的競合,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存在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此時應以何類擔保物權的效力優先的問題。我國物權法對于存在抵押權或者質權的動產又被留置作了規定,即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物的擔保的競合屬于一物之上設定數個不同種的擔保物權且擔保不同的債權,因此它不同于“一債數保”。在為同一債權設定數項物上擔保權時,一般來說,債權人得依當事人約定的擔保額而行使權利,各個擔保物權之間一般不發生應優先行使何種擔保權問題。
物的擔保的競合也不同于一般的請求權競合。在因同一法律事實而產生數個請求權競合時,權利人為同一人,也正因為權利人為同一人,權利的目的是同一的,權利的行使僅能擇一為之。權利人若行使了其中一項請求權,則不能再行使另一請求權。而在物的擔保的競合,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并非為同一人,而是不同的人,各個擔保權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權利,由于權利的標的物是同一的,這就發生何種權利人先行使權利的問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物的擔保的競合乃為物上擔保權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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