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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1)諾成合同。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須注意:下列兩類合同以前為實踐合同,現在為諾成合同:①動產質押合同(《物權法》第212條對《擔保法》第64條第二款作了修改);②自然人間的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5條對《民通意見》第128條作了修改)
(2)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包括:①定金合同(《擔保法》第90條);②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合同法》第210條);③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條);④借用合同(《民通意見》第126條)
2.分類用處:
①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②責任性質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義務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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