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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培養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時即通過合同形式明確其畢業后工作單位的研究生,其學習期間的培養費用按規定標準由國家向培養單位提供。
凡屬研究生國家招生計劃服務范圍的用人單位,即高等學校,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國家重點企業(由國家教委會商有關部門確定),由財政撥款的文化、醫藥衛生等公益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以及人民解放軍對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養研究生。除上述范圍外的用人單位對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養,只能由用人單位提供培養費用,進行委托培養。培養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均不得自行擴大定向培養用人單位的范圍。
定向培養和委托培養都是由用人單位推薦本單位的在職人員報考研究生,錄取時分別簽訂定向或委托協議,研究生在學期間,戶口、糧油、人事關系不轉,保留在原單位,不享受國家規定的研究生普通獎學金及其他待遇,原單位承擔研究生在學期間的工資、福利、物價補貼、醫療費等,研究生畢業后一律回原單位工作;
定向培養研究生的培養費由國家承擔;
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培養費由考生所在單位承擔。
定向培養研究生共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1.由用人單位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的在職人員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
2.從參加全國統考的在職人員中選定;
3.從推薦應屆大學本科畢業生為碩士生的人員中選定。
招生工作由招生單位負責,按國家教委規定的標準進行初選,并提出錄取名單,經與用人單位協商(第第三種形式的定向生還須征得考生本人同意),簽定合同后,由招生單位發出錄取通知書。
采取第一種形式的在職人員被錄取為研究生后,其學習期間不轉工作關系,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采用第二、第三種形式被錄取為研究生的待遇與脫產研究生相同,即在學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生活補助費。定向生的用人單位還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補助。
高等學校招收培養研究生一律實行合同制。委托單位與培養單位之間、委托單位與委托培養的研究生之間應分別簽訂委托培養合同。
委托單位與培養單位委托單位與培養單位之間的合同,應包括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培養要求、委托培養研究生在學習期間的待遇及管理、畢業分配辦法、培養費用數量及撥付辦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委托合同者應承擔的責任等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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