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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1)束己合同。指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為自己設定并承受權利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合同。
(2)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對性,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或義務的合同。涉他合同包括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體的相對性,但并未突破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2.分類的意義
①兩類合同的締約目的不同,束己合同是為締約當事人自己設定合同權利義務,涉他合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或者義務。
②效力不同。束己合同對締約當事人有約束力,涉他合同對第三人不能當然地有約束力。涉他合同雖然對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有所突破,卻未突破違約責任的相對性,第三人未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或者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仍由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64條、第65條)
③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不享有撤銷、變更、解除合同等專屬于合同當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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