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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1)一時性合同。指可以通過一次給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合同。所謂一次給付,既指純粹一次履行完畢,還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種情形,因其總給付系自始確定,時間因素對于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并無影響。
(2)繼續性合同。指合同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須經持續的給付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應為給付時間的長短。委托合同、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合伙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供應水電氣熱合同均屬繼續性合同。
2.分類的意義:
(1)可讓與性的強弱不同。一時性合同中的債權債務,可讓與性較強;繼續性合同中的債權債務,原則上由當事人承受,轉讓的障礙較多!逗贤ā穼Υ擞兴w現: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合同法》第400條)
(2)對解除權限制的程度不同。一時性合同貫徹合同嚴守原則,解除權發生的原因較少。繼續性合同重視信賴基礎之存在,信賴基礎喪失或難以期待當事人繼續維持合同關系時,法律多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繼續性合同法律規定了較多的法定解除權。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時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復原狀的可能性,可以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繼續性合同被解除時,或無恢復原狀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復原狀,故繼續性合同被解除后僅向將來發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關系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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