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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養關系解除條件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2、收養關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也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2)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3)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A.雙方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合意;
B.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C.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系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
(4)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判決解除。
3、解除收養關系的效力
(1)根據收養法第29、30條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解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2)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3)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4)除養父母因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以外,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但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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