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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申請
《合同法》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二、要約構成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要約人必須特定,否則受要約人無法承諾。所謂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觀確定的人,不要求受要約人了解何人為要約人。例如,設置自動售貨機出售貨物,前來購物者即使不知要約人為何人,不妨礙自動售貨機為要約。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存于要約人內心,尚未對外表示者,不夠成要約。受要約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數人,例外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超市貨架上標價陳列的貨物、自動售貨機、符合要約規定的商業廣告、市內公共汽車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旨。即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該意思的有無,原則上依照客觀標準,依理性的受要約人的通常理解予以認定。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而確定。所謂“具體”,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例如買賣合同的要約需要具備標的物、數量可謂內容具體。所謂“確定”,指要約的內容明確,而非含糊不清,要約在內容上是最終的、無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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