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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初試科目包括:政治理論(100分)、外國語(100分)、專業綜合課(含憲法、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法制史)/(150分)和專業基礎課(含民法學、刑法學)/(150分)。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總論知識點:宣告失蹤,目前正是基礎知識的第一輪復習,希望大家能靜下心來好好復習。
1、宣告失蹤的概念和意義: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
2、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
(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2年)
(3)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想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4、宣告失蹤的撤銷: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切知道他的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撤銷后,財產代管關系終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為,將代管財產交給被撤銷宣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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