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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權利的含義: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
(1)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2、民事權利的分類:
(1)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
財產權是指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2)權利的作用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權利的效力范圍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
(4)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權利有無移轉性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
3、民事權利的行使
民事權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權利行使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自由行使權利。
(2)正當行使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4、民事權利的保護
指為保障權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所采取的救濟措施。分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
(1)自我保護:又稱私立救濟,指權利人自己采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其權利。分自衛和自助行為。
(2)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指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
5、實施自助行為的條件:
(1)須為保護自己的利益
(2)須情事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保護
(3)須采取法律許可的方式
(4)須事后當即請求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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