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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具備下述條件者,始得結婚:(一)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須沒有與第三者存在的婚姻關系;(三)必須達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四)必須沒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五)雙方之間無不應結婚的血親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
結婚要履行登行手續 男女雙方凡符合結婚的條件,又不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而自愿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過登記機關的審查,符合婚姻法的規定,準予登記,并發給結婚證,才算確立了合法的夫妻關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按照1985年公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區人民政府或其它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出具的關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或喪偶)的證明。凡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應攜帶證明已與前配偶離婚的法律文書。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都應如實反映。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而故意隱瞞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相關證明 居民身份證。 戶口薄或集體戶籍證明。 固定工、離退體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待業、個體無業人員、農民等由居(村)委會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指定醫療保健單位出具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設有保麗來快照服務)。
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應持有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戴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因私出境人員,除持有上述1至5條款的證明外,還需持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因私出境人員回國定居者,如無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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