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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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