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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法的含義
廣義的執法即法的執行,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僅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的活動。一般所說的執法指狹義的執法。
(二)執法的特點:
⑴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⑵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⑶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⑷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但并不是所有的執法都是積極主動的,比如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
(三)執法的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所謂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執行法律時,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不得越權執法、濫用權力或違反程序。
2.講求效能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執行法律時,在嚴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則的前提下,要端正執法態度、完善辦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則。公平合理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當權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嚴格執行規則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適度,避免由于濫用自由裁量權而形成執法輕重不依、標準失范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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