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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就其性質而言,刑訊逼供是一種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它不僅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屬于濫用職權的行為。
刑訊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容易造成積案、疑案;對于查明案件事實也是弊大于利,容易造成冤案假錯案;并且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威望。
要杜絕刑訊逼供,目前可見的有效方法是將對公民權利的重視提到政府的權力之上,在個案偵查過程中嚴格限制警方的權力、程序性地保障處于弱勢地位的犯罪嫌犯的基本權利,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中就提出了要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
社科院的研究成果指出:杜絕刑訊逼供須具備三個要素,
1.大幅度提高辦案人員素質;
2.完善法制建設,限制甚至取消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具有的證據效力;
3.強化硬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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