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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產生的根源:
(1)經濟根源:私有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2)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導致原始社會既有的社會規范無法適應社會沖突,為了維護新的社會秩序,國家產生了,法也產生了。
2.法產生的標志
(1)國家的產生。
國家是一種特殊的公共權力系統,凌駕于全社會之上,制定或認可法律,并以其強制力來保障法律的實施;同時,國家權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賴于法的確認,所以,國家的產生也標志著法的產生。
(2)權利義務觀念的形成。
原始社會后期,社會中出現了權利義務觀念,出現了“我的”、“你的”的區分,且權利義務發生了分離,有人只享有權利,有人只承擔義務,這意味著早期人類的法產生了。
(3)訴訟和司法的出現。
原始社會后期,專門的司法機構和司法活動出現了,代替了私力救濟,這也是法產生的標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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