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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
一、填空題
1、[考點]刑法屬人原則,第 7 條第 2 款。國家工作人員 軍人
2、[考點]犯罪中止,第 24 條第 2 款。免除 減輕
3、[考點]犯罪集團。集團犯罪 聚眾性犯罪。
[注意]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4、[考點]走私普通貨物罪。五萬
5、[考點]雙罰制,第 31 條。罰金 刑罰
6、[考點]侵犯著作權罪,第 217 條。營利為目的
二、判斷題
1、[考點]遺棄罪。×
2、√
3、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5、×6、×
7、[考點] 信用卡詐騙罪,第 196 條:(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8、√9、√
10、[考點]私分國有資產罪,第 396 條。×
三、單項選擇題
1、C 2、A 3、C 4、D 5、C
6、[考點]繼續犯,記住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繼續犯。常見的繼續犯有三種類型:侵犯自由的犯罪,如拘禁、綁架、拐 賣、拐騙兒童;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槍支、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假幣;不作為犯,如遺棄、偷稅。A
7、D 8、D 9、C 10、C
四、多項選擇題
1、[考點]舉動犯,只要實施行為人實施刑法分則種規定的犯罪行為,即構成犯罪,如參加恐怖組織罪,了解即可,00年考過后再未涉及。ABCD
2、ABCD 3、ABD 4、BD
5、[考點]刑法上規定了五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ABD
6、[考點]選擇要件,2000、2001 年涉及后再未考過。BC
7、ABCD 8、BC 9、ACD 10、AC
五、名詞解釋
1、廣義刑法:是指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規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時還包括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形式 。
[注意] 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具體例子。
2、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并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意識 因素方面是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在意志因素方面表現為放任的態度。
3、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4、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2009年考試沒有名詞解釋的題目,所以以上是基本答案。真正答題時,需要答的內容要多。比如交通肇事罪, 至少要把四個要件說清楚。
六、簡答題
1、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本質特征,反映了犯罪與社會的關系。包括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對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危害,對社會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社會經濟 秩序的危害,對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危害,對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危害,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
(2)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這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與刑法的關系。包括違反刑法典,違反單行刑事法律和違反其他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
(3)犯罪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這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反映了犯罪與刑罰的關系。一個行為如果不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則不能認定為犯罪。
2、一般自首的概念與成立條件: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動投案。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歸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的行為。①投案行 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對自動投案的時間限定;②必須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歸案,這是認定 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條件;③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這是自動投案的對象和具體性的條件 ;④必須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這是自動投案的 基本構成要素。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①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③投案 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3、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它的構成特征:
(1)侵犯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即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且多數犯罪為一般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的心理狀態。
七、分析題
1、案例分析:
(1)甲的行為屬于罪數形態中的牽連犯。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為(手段行為)或結 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態。甲盜竊軍用槍支的行為是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注意]一般需要解釋回答中 涉及到的概念,比如牽連犯。
(2)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是從一重處斷原則。
(3)對甲的行為,應依搶劫罪定罪。
2、法條評析 本條規定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
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國家財經制度及公款的使用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 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以歸個人使用為目的,包括借給他人使用。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不退還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想還,但客觀上不能還。如果主觀上就不想還,應認定為貪污罪。
民法學
一、單項選擇題
1、[考點]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注意我國現今未有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即民法典。相對概念,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則是指 包括民法典在內的一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A
2、[考點]單務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一方負有義務,另一方享有權利,如贈與行為,保管行為。A
3、[考點]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解題方法 BCD 均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A 項不行。考慮太多反而容易錯。
4、[考點] 債的混同,沒有一方主體的消滅,2006 年單選題 32 又曾涉及,題目幾乎一樣,顯然為重要知識點。B
[注意]對物權的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一人時,或者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與以該他物權為標的之 權利歸屬于一人時,其物權因混同消滅。該知識點較深,注意物權也有混同即可。
5、[考點] 過錯推定原則,一共有兩個適用:建筑物致人損害、地面施工責任。選 B。ACD 均為適用無過錯原則的特殊侵權行為。
6、[考點] 添附,包含 3 種:混合、附加、加工。A
7、[考點] “設備有富余”,表明條件成就,意味著租賃合同開始生效,由此可以認定是附延緩條件。C
8、C 9、C
10、[考點] 宣告死亡的撤銷。其實這點法律規定很不合理,老妖精曾設想過一種情形,比如男方甲出海打魚,遇到海難 , 女方乙申請法院宣告死亡。甲重新出現,乙已經有男友,在甲出現當天,與其男友領取了結婚證。法律規定其與甲的婚姻關 系自行恢復,但其與男友的婚姻關系也是合法有效的,民政局審查女方記錄,肯定是配偶已經死亡,所以才會頒發結婚證。 法律難道就沒考慮會“一女共事二夫”的情形嗎?所以應該修改成,婚姻是否自行恢復,應該征求女方是否同意。A
11、[考點]贈與合同,其特征:無償、單務、諾成。A
12、[考點]發明保護期限。題不難,但老妖精想嘮叨幾句,知識產權其實是國家賦予個人的一種壟斷權利,相對應的要 求發明人公開其全部的發明點。但這種保護期限不是無限制的,時間太長不利于社會的進步,10 年是一般的做法。法律是 平衡各方利益的一種手段,即是此意。從商業角度來看,10 年對于一種產品來說,可能早就沒有市場了。B
13、[考點] 質權的設立。《物權法》第 212 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C 是原《擔保法》說法。交付即代 表轉移占有,但按《物權法》第 212 條,正確答案應該是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但這里別簡單認為這是法律單純修 改字眼或者以為老妖精沒講清楚這個問題,請別忘了動產交付有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擬制交付幾種模式,其中 有些情況可能導致質權人已經占有了(簡易交付)或未實際占有(擬制交付)等情況發生,所以這種修改更加準確,也更符合實際情況。C 的說法不準確。
14、A
15、[考點] 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 114 條第 2 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 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的減少。這里 不想單單引用法條就算完了。請大家思考,合同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最佳體現,問題在于違約金既然是合同雙方當事人 商議確定的,約定大于法定,為何這里可以請求法院予以變更?C
16、[考點]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責任的負擔,這是個重點也是個難點,但法碩考試對此涉及的不深,所以不做過多解 釋。C
17、C18、C
19、[考點]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屬權。2003 年又曾經涉及,請見《老妖精加強版》C
20、[考點] 融資租賃合同,只要記得是由承租人自己選擇租賃物,其風險應該自擔即可。C
二、判斷題
1、√ 2、× 3、√ 4、× 5、×
6、[考點]善意取得制度,重點也是難點。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 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 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 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 損失 注意 不動產也適用于善意取得,具體解釋見《老妖精加強版》。×
7、× 8、√
9、[考點]著作權,有些著作權可能到作者死后,都不一定發表。×
10、√
三、名詞解釋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這是債的發生的根據之一。
2、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即喪失了請求人 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義務之權利的制度。
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于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他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4、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我國馳名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且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認定。
5、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交付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法律制度。
插幾句話,很多考生認為 2000 年的試題簡單或者以為自己當年考肯定沒問題。但請別忘了,即使一些名詞或者簡答題也是很體現法律功底的,不一定能拿滿分,而且別人拿到的是同一張卷子。分數線不會因為簡單而降低,2008年就是很好的例子,高分很多,400 以上的比比皆是,但看到更多的是,總分 370 分左右的人還在尋求調劑。
四、簡述題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法律特征如下:(1) 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4)法 人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
2、( 1)要約被拒絕,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五、論述題
1、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包 括:行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1)行為人合格: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表示應當與 其內在的真實意思相一致。(3)行為內容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4)行為形 式合法:凡法律對某種民事法律行為規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的,行為人必須遵照法律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此項解釋涉及到民法的兩個基本原理:共同共有關系和善意取得制度。 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財產所有權,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 ,
對某項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權利,包括對財產處分權的行使;在未 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處分共有財產的全部,也不能處分共有財產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項司法解釋規定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法律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同時確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讓與第三人后,如果受讓 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正式確認了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體現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另一方面體現了對善 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交易安全的保護。
六、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四個方面:
(1)李梅對李天志、朱蘭的財產繼承問題;(2)李天志、朱蘭兩人與債權人信用社等人的債務清償問題;(3)監護人 的設定問題;(4)李梅的行為能力問題。
2、依民法規定,本案應作如下處理:
(1)李天志、朱蘭遺留的遺產共有 2000 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應由作為惟一的繼承人李梅繼承。李梅為未成 人,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應為其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在為李梅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后,剩余遺產應用于清償信用社、張海、鄰村人、劉江等人的債務。由于這些債 權均沒有擔保,故應平等受償。且債務清償以剩余遺產為限,未清償部分李梅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3)關于李梅的監護問題,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村委會同意,其可為李梅的監護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 容的同意,則應由村委會作為李梅的監護
(4)該協議對李梅沒有拘束力。因為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其年齡和智力,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
綜合課
第一部分 法學基礎理論
一、名詞解釋
1、公法:是指國家或國家與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部門的總和,包括行政法、組織法、財政法、刑法等。公 法與私法的劃分源于古代羅馬時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歐洲大陸法系。
2、法系:是根據若干國家和地區基于歷史傳統原因在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進行的法律的一種分 類,它是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的總稱。西方社會存在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二、判斷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勞動教養是由公安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危害社會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者所實施的懲 罰措施。不屬于行政制裁。×
16、√ 17、√
18、義務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必須依法做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
19、法的歷史類型是指:根據法律經濟基礎和意志內容兩個標準,對歷史上存在過法做出的類別劃分,分為奴隸制法、 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四種歷史類型。×
三、論述題
法的形式特征是區別于其他事物和現象的征象和標志所在。包括四個方面: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1、法律具有規范性:法律具有概括性,可以反復被適用;法律具有效率性,作用是高效率的。
2、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在一國全部地域范圍內對一切人和組織發生效力。
3、法律具有利導性。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
4、法律具有強制性。法律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5、法律具有程序性。法律的強制實施都是通過法定時間和法定空間上的步驟和方式而得以進行的。
第二部分 憲法學
一、名詞解釋
1、國家結構形式:是指特定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一定原則采取的調整國家整體與部分、中央與地方相互關系的組織形式。現代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單一制和聯邦制兩大類。我國屬于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2、平等權: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含義如下:(1)守法上的平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 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2)司法上的平等,任何人的合法利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3)反對特權,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
二、選擇題
1、A
2、中央軍委主席及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由于其職責的特殊性,可以連選連任。D
3、ABD 4、AB 5、A 6、D 7、AB
8、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不是行使最高監督權,它本身也要接受全國人大的監督 C
9、A 10、ABC 11、D 12、B
三、分析題
(1)某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營運性出租車收費問題的規定》屬于在其職權范圍內的行政命令。根據我國憲法的規 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權發布行政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但不得與憲法、法律、 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3 分)
(2)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 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因此,趙某認為市政府的行政命令違法,有法律所規 定的訴愿權。(2 分)
(3)根據我國憲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而無權審查并撤銷人民政府的 行政命令。(1 分)我國憲法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所作的行 政決定和命令有權變更和撤銷。(2 分)因此,法院告訴趙某向省政府和人大反映情況是符合憲法法和法律規定的。因為省 政府是市政府的上級行政機關,領導和監督下級行政機關的工作,而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權力機關,有權監督行政機關工作,(1分)趙某應當聽從法院的司法建議,采用正確合法的途徑反映情況,解決問題。(1 分)
第三部分 中國法制史
一、填空題
1、天討 天罰
2、八議 官當
二、判斷題
1、√ 2、√
3、約法三章為劉邦入關前確立,其還未獲得政權,不可能頒布正式的律。×
4、親親得相首匿制度漢代確立。×
5、× 6、√
7、明朝實行“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刑罰適用原則。在對倫理教化方面的犯罪,明朝比唐朝減輕處。×
8、清末官制改革,改革后刑部改為法部,不在承擔全國最高審判機關的職能,改由大理院承擔。×
9、《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文件。×
10、√
三、單項選擇題
1、五聽:辭、色、氣、耳、目。B
2、C 3、C 4、C
5、歷史上相鄰的兩個朝代往往具有相同的司法制度。秦漢的最高審判機關是廷尉,然后是從三國開始的大分裂、大割 據,到了唐宋的最高審判機關是大理寺,然后又被元的統治打斷,到了明清的最高審判機關則是刑部,在記憶時要掌握規律 , 就可事半功倍。A
6、C 7、B 8、B
四、名詞解釋
1、唐律疏議: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高宗命長孫無忌諱等人撰定律令,完成 12 篇 500 條的《唐徽律》。第二 年又完成"律文"的疏議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并將疏議附于律后,頒行于全國,稱為《永徽律疏》。后被稱為《唐 律疏議》。它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代表性法典。其特點:①禮法合一;②科條簡要、寬簡適中;③用刑持平;④語言精練準確, 立法技術高。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高度的成熟性、典型性、代表性,影響宋元明清的法律;對東亞各國的影響:作為中 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影響到朝鮮的《高麗律》、日本的《大寶律令》、越南的《刑書》等。
2、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把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創造性地運用到審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嶄新形式。1943 年,兼任 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的馬錫五同志通過巡回審判,及時糾正了一些錯案,解決了纏訟多年的疑難案件,被稱為 "馬錫五審判方式"。特點是:①實事求是,深入農村,調查研究;②認真貫徹群眾路線,堅持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司法 干部與人民群眾共同斷案;③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嚴格依方便群眾訴訟,手續簡便,不拘形式。
再說幾句廢話,法制史的名詞兩個名詞解釋,第一個是重點,考到不奇怪。第二個一般人卻不會注意到,而且是4分的題,想不起來的話,一分都得不到。而且該知識點在 2000年考過后,只在07年出了個單選題,問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于什么時期,此外再未涉及。所以我們得全面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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