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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學費獎助學金 來源: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院 2019-09-29 相關院校:華東理工大學
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學費及獎、助體系設置方案
(試行)
校研〔2014〕8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學校統籌國家財政撥付的研究生培養經費、自籌經費、研究生所交學費、導師提供的助研經費以及社會捐助等資金,設置研究生獎、助學金。
第三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種類包括: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三助津貼(助研、助教和助管)、困難補助、助學貸款、計劃內(外)獎學金等。
第四條 本方案適用范圍是入學時人事關系全部轉入學校,并在學校參加就業、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博士、碩士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會計MPAcc、金融MF、工程管理MEM專業學位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研究生學費
第五條 從2014年秋季入學的研究生起,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
第六條 除實行特別收費政策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外,現階段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為:理工農醫類及經管類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10000元/年,碩士研究生8000元/年;人文社科類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9000元/年,碩士研究生6000元/年;詳見《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收費標準》。延期畢業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暫不加收學費。
第七條 目前已按規定實行收費政策的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會計MPAcc專業),暫執行原收費政策。
第八條 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碩博連讀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學費標準。
第三章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第九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學業成績優異、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社會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優秀研究生。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獎勵標準為3萬元/年,碩士研究生獎勵標準為2萬元/年。
第十條 有關國家獎學金評選條件、評選辦法詳見《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附件1)。
第四章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十一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用于獎勵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從2014年入學的研究生起開始實行。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學業獎學金不分等級,獎勵比例100%;碩士研究生入學第一年學業獎學金分為優秀、普通兩個等級,獎勵比例100%,入學第二年及以后學業獎學金分一、二、三等,獎勵比例分別為30%、60%、10%。
第十二條 有關學業獎學金評選條件、評選辦法、獎勵標準詳見《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附件2)。
第五章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國家助學金標準為1.2萬元/年[注1],按月發放,每月1000元[注2];碩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標準為0.6萬元/年,按月發放,每月500元。超過規定學制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碩博連讀研究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相關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正常學籍后再行發放。
第十六條 有關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的發放詳見《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辦法》(校研﹝2014﹞64號)。
第六章 研究生三助津貼
第十七條 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津貼用于支持和鼓勵研究生在學校科研、教學、管理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八條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助研津貼由導師支付和學校配套兩部分組成,學校配套標準為600元/月。碩博連讀研究生通過博士資格認證、取得博士學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貼標準執行。碩士研究生助研津貼由導師根據其參與助研工作的實際情況給予。學校按學制規定年限發放配套津貼,超出學制年限后,導師可繼續給予助研津貼。
助教、助管津貼標準分別為650元/月、600元/月。助教和助管崗位原則上聘用一年級碩士研究生。每名研究生不可同時兼聘助教、助管崗位。
第十九條 其他有關三助工作規定詳見《華東理工大學關于研究生參與三助工作的實施辦法》(附件3)。
第七章 困難補助
第二十條 學校綜合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全面、認真部署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認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的助管、助教崗位以及各類勤工助學崗位,優先聘用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給予其經濟上的補助。
學校設立“研究生困難補助基金”,對因本人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難的研究生給予臨時性困難補助。
第二十二條 有關困難補助具體操作,按現行有關辦法執行。
第八章 助學貸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全部自負的財政貼息方式。
第二十四條 借款學生在學籍發生變動,如畢業或終止學業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
第二十五條 對畢業后自愿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學生,經批準其貸款本息由國家實行代償。
第九章 計劃內、計劃外獎學金
第二十六條 [注3]學校設立各類榮譽類計劃內獎項、獎勵類計劃內獎項以及各類計劃外獎項,用以獎勵在校表現優秀的學生。
第二十七條 [注4]研究生申請各類獎項基本條件: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校紀校規;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積極參加集體活動,身心健康。部分獎項還要求有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的經歷。
第二十八條 有關計劃內、外獎項的獎項設置評選辦法及評選程序等詳見《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獎勵條例》(校研﹝2013﹞35號)。
[注1]:2017年2月起調整為1.5萬元/年。
[注2]:2017年2月起調整為1250元。
[注3]:獎勵項目分類已作調整,詳見《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獎勵條例》。
[注4]:評選基本條件已作
附件1: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財政部、教育部聯合印發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面向入學時人事關系全部轉入學校、在學校參加就業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會計MPAcc、金融MF、工程管理MEM專業學位研究生除外)。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名額以當年教育部下達學校的指標為準。
獎學金名額適當向研究生培養質量優秀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
學校根據全校可參評研究生數量、培養質量,統籌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具體分配細則另行制定。
學校每年會單列部分碩士生名額用于碩士新生獎勵計劃,其余的碩士生名額和博士生名額的80%分配到各學院,博士生名額的20%由學校統籌。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及成果顯著,社會公益活動表現突出。
第六條 在校期間因違紀受處分者,不得參評。對已獲國家獎學金榮譽的,如有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學校可撤銷并追繳獎金。追繳獎金列入下一年度獎勵計劃。
第七條 學校研究生獎懲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修訂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審核全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職能部門統一保存本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等。
第八條 各學院成立由院主要領導擔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代表等組成的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成員至少7人以上。
各學院應結合本學院學科專業特點,在本辦法規定的框架范圍內,負責制定本學院評獎實施細則。有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院,評審標準應與學術型研究生有不同側重點。
各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名單和評獎實施細則應在學院范圍內公示后,報校研究生獎懲工作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研究生在正常學制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得重復使用。在學制內因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可以參加國家獎學金的評選。
超出正常學制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參評學年處于休學或保留學籍的研究生不具備當年國家獎學金的參評資格。
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
第十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應以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應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直博研究生應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按照規定提供證明材料,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已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在同一年度申請學校其他各類獎學金時,榮譽稱號可兼得,但獎金實行就高原則。
第十二條 院評審委員會應當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一般通過材料評審和公開答辯等方式,按學校下達名額數的120%確定入圍學生名單,并按推薦順序排名。各學院在院內范圍對入圍學生名單、相關成果和依據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各學院將結果匯總報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將組織專家組對校統籌部分進行評定。
校研究生獎懲工作委員會評定最終獲獎名單,并在學校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學生對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學院公示期向院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院評審委員會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學生對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期內向校研究生獎懲工作委員會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 經教育部核準獲獎名單后,學校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解釋權歸研究生院。
附件2: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頒布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19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入學時人事關系全部轉入學校、在學校參加就業、學制內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博士、碩士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會計MPAcc、金融MF、工程管理MEM專業學位研究生除外)。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學年初評定一次。學校根據研究生在校期間遵紀守法表現、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等因素,確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獎勵等級。
第二章 獎勵比例、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學業獎學金不分等級,獎勵比例100%,獎勵標準為: 理工農醫類及經管類為15000元/年,人文社科類為14000元/年。
第五條 碩士研究生入學第一年學業獎學金分為優秀、普通兩等,優秀學業獎學金獎勵標準:理工農醫類及經管類為12000元/年,人文社科類為10000元/年;普通學業獎學金獎勵標準:理工農醫類及經管類為8000元/年,人文社科類為6000元/年。教育部、工業及信息化部直屬高校的推薦免試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等級為優秀。
碩士研究生入學第二年及以后學業獎學金分一、二、三等,獎勵比例分別為30%、60%、10%, 理工農醫類及經管類獎勵標準:一等獎12000元/年,二等獎8000元/年,三等獎5000元/年;人文社科類獎勵標準:一等獎10000元/年,二等獎6000元/年,三等獎3000元/年。
學制為2.5年的碩士研究生,最后0.5年學業獎學金獎勵標準減半。
第六條 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碩博連讀研究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的評選。
第七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八條 在校期間因違紀受記過處分及以上者,不得參評。對已獲學業獎學金的,如有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學校可撤銷并追繳獎金。
第九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十條 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獎懲工作委員會作為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我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學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一條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組,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根據學院學科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二條 各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組確定本學院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學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工作組提出申訴,評審工作組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學院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學校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級研究生起開始實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附件3:華東理工大學關于研究生參與三助工作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研究生在科研、教學、管理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學校設立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管、助研)工作崗位。
第二條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為規范三助工作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崗位設置、工作內容及工作量
第三條 助教崗位的工作內容主要是承擔本科生公共基礎課的輔導答疑,批改作業,大面積實驗課和實習課程指導等教學任務。助教崗位編制由人事處、教務處及研究生院定期商定。
第四條 助管崗位的工作內容主要是承擔學校各類教學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以及研究生思政等輔助工作。助管崗位編制由人事處會同研究生院每年確定。
助管崗位分為學校職能部門助管(包括固定崗位和臨時性崗位)和學院助管兩類,固定性助管崗位每學年由人事處會同研究生院對崗位總數進行測算和控制,由各職能部門在每學年初(每年8月底以前)根據工作需要向人事處申報。各學院助管名額按學院研究生規模數的一定比例由研究生院計算確定。
第五條 助研崗位的工作內容主要由導師安排從事科研任務及相關輔助性工作。
第六條 助教和助管崗位每周工作量為10-12小時。
第三章 崗位申請及聘用
第七條 除了經人事處會同教務處批準的課程可聘用少量博士研究生擔任助教崗位外,助教、助管崗位原則上應聘用一年級碩士研究生(不包括碩-博連讀研究生)。
第八條 研究生申報助研崗位由導師批準;申報助教崗位、學院助管崗位須經導師同意后由聘用學院批準;申報學校各部、處助管崗位須經導師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批準。當所從事的三助工作發生變動后,可以重新申請三助崗位。
第九條 助教和助管崗位于每年9月公開招聘一次,聘用部門須與受聘研究生簽訂《聘用研究生工作協議書》。助研在每學年(期)開學初由導師負責聘用。
第十條 三助崗位變更可在每月1-20日之間進行,崗位津貼在完成變更登記后的下月起作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每名研究生不可同時兼任助管、助教工作。
第十二條 同等條件下,助教、助管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同學。
第四章 崗位津貼標準及發放
第十三條 助研津貼標準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助研津貼由導師支付和學校補助兩部分組成,學校補助標準為600元/月。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貼標準
學科門類 |
導師支付標準(元/月) |
學校補助標準(元/月) |
工科 |
≥600 |
600 |
理科 |
≥400 |
600 |
文科 |
≥300 |
600 |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通過博士資格認證前,導師可根據其參與助研工作的實際情況適當給予助研津貼,學校根據導師的支付標準予以配套(配套比例為工科1:1,理科1:1.5,文科1:2),但配套金額最高不超過300元/月。通過博士資格認證、取得博士學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貼標準執行。
學校按學制規定年限發放補助(配套)津貼,超出學制年限后,導師可繼續給予助研津貼。
碩士研究生助研津貼由導師根據其參與助研工作的實際情況給予。
第十四條 助教、助管津貼標準
助教、助管崗位津貼標準分別為650元/月、600元/月,崗位聘期按每年9個月計。學校按600元/月發放助教、助管崗位津貼,助教津貼剩余部分根據考核結果,分等級一次性發放。
第十五條 三助津貼由校財務處負責發放。每學年(期)初,各學院統計導師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貼報財務處,研究生院統計助教、助管及學校助研配套津貼報財務處。凡三助崗位有變更,各學院及研究生院應在當月末將變更情況報送財務處。
第五章 崗位管理及考核
第十六條 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實際聘用部門(導師)負責,研究生在聘任期限內不能按要求完成三助工作,或有違反協議行為時,導師或其它聘用部門可提出提前終止協議申請,經學院或研究生院核準后,可提前終止執行原聘用協議。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凡當月事假超過5天者,停發半月的助研津貼(包括導師提供和學校配套的助研津貼);一個月內擅自離開實驗室達3天及以上者,停發當月全部津貼。
第十八條 三助工作考核每學年進行一次,考核分優秀(占10%)、良好(占40%)、合格、不合格四等。每學年末,聘用部門根據研究生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完成考核。
第十九條 助教、助管工作考核等級為優秀者,學校給予當年“優秀三助工作獎”榮譽稱號。各學院可根據校研究生院下達的名額,從參加助研工作的研究生中評選產生當年“優秀三助工作獎”榮譽稱號獲得者。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修訂之日起開始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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