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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武漢大學 - 話題

      《法律基礎》周葉中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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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uita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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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論
      一、 名詞解釋
      1、法: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現由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并以權利和義務為具體內容的、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2、實體法:指規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的總稱,如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3、程序法:指規定實現實體法的方式、途徑與過程的法律,即確定實體法的實現方式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4、特別法:指在特定地域和特定時間針對特定的人與事而發生效力的法。
      5、法的歷史類型:指按照法律賴以產生的生產關系的性質和體現的階級意志的不同對人類全部法律所做的分類。
      6、根本法:是指憲法,它規定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以及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原則,它是調整國家公共權利與公民權利關系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與效力的法。
      二、 簡答題
      1、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論述。P15
      ——所謂法,是指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秩序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對此,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分析:
      ⑴ 法是統治階級利益與意志的記載與表達。
      ⑵ 法是由國家加以組織與實施的力量。
      ⑶ 法是由特定社會的經濟條件決定與制約的一種規范。
      ⑷ 法是規范與價值的統一體。
      2、如何理解法的含義與特征?P17
      ——法是受制于外界客觀條件的主觀意志的反映,是行為規范與價值取向的統一,其基本的內涵與特質表現為四個方面:
      ⑴ 社會規范性(法是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范)
      ⑵ 國家意志性(從法的創制看,法是由國家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從法的效力看,法必須是以國家名義頒布才能生效,且效力及于國家整體,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⑶ 權利義務性(法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其價值就在于為社會創設權利、設定義務從而使人們的行為納入規范化的軌道,維持社會秩序和社會關系的良性循環。)
      ⑷ 國家強制性(法的實施必須靠國家強制力加以保障。)
      法律就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現由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并以權利和義務為具體內容的、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3、馬克思主義使怎樣揭示法的本質的?P22
      ——法的本質可以從如下兩大方面加以理解:
      ⑴ 法使被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這是法的第一級本質。
      1 法律所反映的是一種主觀利益或意志,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
      2 法所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非被統治階級的意志。
      3 法所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
      ④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產物。
      ⑵ 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所面臨的客觀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這是法的第二級本質、也是深層本質。
      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指構成社會這一物質運動形式的各種物質要素的總和,包括地理環境、人口條件和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這三者對統治階級制定什么樣的法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作用,其中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對法的內容起決定性的支配作用。
      4、法產生的歷史必然性P32
      ——法產生的歷史必然性有兩點:
      ⑴ 從客觀依據看,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是法產生的深刻的客觀物質條件。法是商品生產和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
      ⑵ 從社會根源看,私有制、階級和階級斗爭是法產生的直接推動力量。法是階級社會和階級斗爭的歷史產物。
      5、法的發展的基本方式有哪些?P38
      ——法的發展方式除了內在的原因外,主要包括法的歷史繼承和法的相互移植兩大方面。
      ⑴ 法的繼承(縱向聯系)。法的繼承是指新的歷史類型的法對舊的歷史類型的法的繼受、承接。往往表現為不同本質的法的歷史繼承性和借鑒性。
      ⑵ 法的移植(橫向聯系)。法的移植是指將他國法律部分地直接移如本國,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中現行法律規范的組成部分而產生法律效力。
      除了法的繼承與移植外,法的發展方式還包括法制改革與法律革命。

      第二章  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
      一、名詞解釋
      1、法的創制:亦稱立法,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內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法律規范的活動。
      2、法律規范: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包括條件、要求和后果三部分構成的一般性行為準則。
      3、法律關系: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意志特殊的社會關系——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4、法的適用:亦稱法律適用,是指國家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遵循法定的程序將法律規范適用到具體的人或組織的專門活動。
      5、法律意識:指人們關于法律的心理、情感、知識和觀點的總和,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包括法律感性認識和法律理性認識。
      6、法的體系:是指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特定的標準分類組合而構成的相互協調、相互作用的有機統一整體。
      7、法的部門:法的體系是由法的部門構成的,所謂法的部門,也稱部門法或法律部門,是指根據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式對法律規范進行的劃分,凡具有相同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式的法,就是一個法的部門。
      8、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律的心理、情感、知識和觀點的總和,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包括法律感性認識和法律理性認識。

      二、簡答題
      1、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P45
      ——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體人們意志的體現,旨在實現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和根本利益。軀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⑴ 從主觀上講,社會主義法是階級意志,人們意志與國家意志三者的完美結合。
      ⑵ 從性質上講,社會主義法是對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之間相互關系的理性定位。
      ⑶ 從客觀上講,社會主義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政治文明建設的必然產物。
      2、我國社會主義法的特點P46
      ⑴ 規范性與社會性的統一(法的規范性是從法律規范內在的技術性及實施機制來講的,而法的社會性是從法的外部關聯即法對其他社會現象的效應與功能出發來分析法的本質屬性)
      ⑵ 科學性與公正性的統一
      ⑶ 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社會主義法在確立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的同時,又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是它的又一基本特征。
      ⑷ 國家的強制力與人民自覺遵守的統一
      ⑸ 黨的主張與人們意志的統一
      3、我國社會主義法的作用P48
      ⑴ 引導、促進、規范和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
      ⑵ 引導、促進、規范和保障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
      ⑶ 引導、促進、規范和保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⑷ 引導、促進、規范和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
      (首先,社會主義法通過促進物質文明水平的提高而為政治文明與精神文明奠定基礎。其次,法在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的前提下保障、鞏固、豐富著物質文明的成果。再次,社會主義法在實現政治文明的同時帶動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發展。最后,社會主義法是消除物質文明、政治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矛盾,確保三者協調一致的有力手段。)
      4、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創制的基本原則P58
      ⑴ 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立法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正確反映顯示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客觀需要,使立法者的意圖與意志合乎客觀條件和實際情況)
      ⑵ 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⑶ 維護法的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
      ⑷ 堅持群眾路線,堅持領導和群眾相結合
      ⑸ 堅持我國國情與借鑒外國經驗相結合
      5、我國的立法程序P62
      ⑴ 提案。提出立法議案,是立法程序的第一個環節。
      ⑵ 審議。法律草案的審議和討論,是立法的第二步,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草案的審議和法律草案的全民討論。
      ⑶ 通過。法律的通過是指立法機關的全體會議對經過討論后的法律草案進行表決、取得正是統一,從而使法律草案成為法律,達到立法的預期目的。這是立法程序中的決定性環節。
      ⑷ 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經審議通過了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在法定的專門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布。
      6、我國社會主義法律規范P64
      ——法律規范是有國家制定或認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包括條件、要求和后果三部分構成的一般性準則。法律規范的結構分為三個層次:適用條件、行為準則和制裁措施。
      ⑴ 第一個層次,適用條件。是指適用法律規范的必備前提或事實狀態。
      ⑵ 第二個層次:行為準則。是指法律規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主題的權利與義務。
      ⑶ 第三個層次:制裁措施。是指違反法律準則將會導致的法律后果,是法的強制性在法律規范系統內發生作用的表現形式。
      7、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P66
      ——“法的淵源”一詞原指法的來源或源泉,現指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即法的效力淵源。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主義包括如下幾種:
      憲法、法律、性質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范、國際條約。
      8、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實施的方式P75
      ——法律的實施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方式來實行的,歸結起來,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司法,即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案件的專門活動;二是行政執法,即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三是守法,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組織依照法律履行義務、行使權利的活動。
      9、法的適用的基本特點(專門性、強制性、程序性、規范性)P76
      10、我國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則P76
      ——我國法律適用的總統要求是準確及時合法,根據這個總體的要求,在適用法律時,應當始終堅持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⑴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⑵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⑶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⑷ 有錯必糾、錯案賠償。
      11、違法的構成和分類P82
      ——違法是指社會組織或者公民由于主觀上的過錯,所實施的危害社會、依照法律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表現為超越法定權限或者屬于履行法定義務,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違法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⑴ 違法必須時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⑵ 違法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社會危害性,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⑶ 違法的主題時具有法定的責任能力或行為能力的公民或社會組織。
      ⑷ 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有過錯。
      違法可以分為:違憲行為、形式違法行為即犯罪、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
      12、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重要作用P87
      ⑴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社會主義法的創制、完善與發展的思想基礎;
      ⑵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正確貫徹實施法律的精神力量;
      ⑶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全體公民和一切組織自覺守法的根本保障。
      13、依法治國的構成要素P90
      ⑴ 人們群眾是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依法治國的主宰者和根本推動力量;
      ⑵ 依法治國的對象是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
      ⑶ 依法治國的標準是憲法和法律;
      ⑷ 依法治國的領導是共產黨,應該將依法治國、人們民主與堅持黨的領導三者有機統一起來。
      14、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集中體現P91
      ⑴ 依法治國是中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必由之路;
      ⑵ 依法治國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⑶ 依法治國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⑷ 依法治國是全民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全體人們的權利的根本保障。
      15、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P92
      ⑴ 社會主義法治是與人們民主相統一的,具有民主性、人民性。
      ⑵ 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具有明確的政治屬性。
      ⑶ 社會主義法治以確定和保護社會正義的實現為目標,具有平等性、公正性。
      ⑷ 社會主義法治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普遍性、統一性、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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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憲法
      一、名詞解釋
      1、憲法:指集中表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定國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根本法。
      2、國家結構形式:指特定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一定原則采取的調整國家整體與部分、中央與地方西拿過戶關系的形式。
      3、政權組織形式: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采取何種原則和方式區組織反對敵人、保護自己、治理社會的政權機關。
      4、國家機構:指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5、選舉制度: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定的總稱。
      6、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我國各族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選舉產生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并以人大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以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制度。
      二、簡答題
      1、如何理解憲法的含義與特征P103
      ⑴ 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⑵ 在法律效應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⑶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
      2、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P107
      ⑴ 一切國家權利屬于人民的原則。
      ⑵ 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原則。
      ⑶ 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⑷ 民主集中制原則。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P113
      ⑴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適合中國國情,因而具有很強的生命力。
      ⑵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人民參加國家管理。
      ⑶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集中統一地行使國家權力。
      4、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P122
      ⑴ 平等權 ⑵ 政治權利和自由 ⑶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⑷ 人身自由權 ⑸ 宗教信仰自由
      ⑹ 社會經濟權 ⑺ 文化教育權 ⑻ 特定人的權利
      5、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P125
      ⑴ 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⑵ 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務,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⑶ 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⑷ 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⑸ 依法納稅
      6、憲法的實施P132
      ——憲法實施是指憲法規范在客觀實際生活中的貫徹落實,是憲法制定頒布后的原先狀態,也是憲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基本形式。從憲法實施的基本構成來看,主義包括兩個方面:
      ⑴ 憲法的執行和憲法的適用。憲法的執行通常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貫徹落實憲法內容的活動。憲法的適用則通常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貫徹落實憲法的活動。
      ⑵ 憲法的遵守。憲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嚴格按照憲法規定從事各種行為的活動。
      7、憲法實施的保障P133
      ——憲法實施保障在一定意義上亦即憲法監督,是立憲國家為了促進憲法的貫徹落實二建立的制定和開展的活動的總稱。其基本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⑴ 保障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⑵ 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第四章 行政法
      一、名詞解釋
      1、行政法制監督:亦稱緝拿度行政或對行政的監督,是指國家機關于國家機關系統外部的個人或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行使職權行為和遵紀守法行為進行的監督。
      2、行政責任:行政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步履行姓甄法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主體的責任和國家公務員的責任。
      3、國家行政機關:指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享有并行使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4、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而實施的,能產生行政法上效果的行為。
      5、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說是有關行政權的配置、運行以及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系統。
      6、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步履行行政法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主體的責任和國家公務員的責任。
      二、簡答題
      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P139
      ——是指貫串于行政法的各個環境之中,制定行政法的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原理或基本準則。
      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總體上可以概括為依法行政,具體可分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應急性原則。
      2、行政法律關系P140
      ——是指經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因實現國家行政職能、實施行政權而發生的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于行政相對人之間以及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任何行政法律關系均由主題、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
      3、如何理解國家行政機關?P141
      ——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享有并行使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何指揮的國家機關。它具有雙重性質,相對于國家權利機關是執行機關,相對于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
      ⑴ 行政機關不同于行政主體。
      ⑵ 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和行政機關也有區別
      ⑶ 行政機關享有的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秩序法律規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
      4、行政行為的主義特征P145
      ⑴ 從屬法律性
      ⑵ 自由裁量性
      ⑶ 單方意志性
      ⑷ 國家強制性

      第五章  民法
      一、名詞解釋
      1、民事主體: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2、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實施的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行為。
      3、人身權: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4、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5、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依據民法而取得的為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
      6、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從本質上說,它是民事行為人依法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
      7、合同:又稱契約,它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為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它不僅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之間規定當事人之間所要設立、變更、終止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8、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
      二、簡答題
      1、民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P162
      ⑴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⑵ 自愿原則
      ⑶ 公平原則
      ⑷ 等價有償原則
      ⑸ 誠實信用原則
      ⑹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2、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P167
      ⑴ 它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基本構成要素的行為,無意思表示,即無民事法律行為。
      ⑵ 它是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實質要件P167
      ⑴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⑵ 意思表示真實
      ⑶ 步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上述三個實質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即不能成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4、知識產權的特征P176
      ⑴ 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 具有雙重性
      ⑶ 具有專有性
      ⑷ 具有地域性
      ⑸ 具有時間性
      ⑹ 具有可復制性
      5、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P181
      ⑴ 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
      ⑵ 必須由損害事實存在
      ⑶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⑷ 行為人有過錯
      6、我國兩種財產繼承方式P196
      ⑴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指依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而發生的繼承
      ⑵ 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遺囑無效或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及遺產分配原則的繼承方式。

      第六章  經濟法
      一、名詞解釋
      1、經濟法律關系:指由經濟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經濟法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3、有限責任公司: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5、消費者權益: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
      6、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8、環境保護法:是調整人們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預防和處理人為環境侵害,調整與環境相關的人類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9、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公民在老年、患病、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由國家、社會或者有關部門給予一定物質幫助的制度。
      二、簡答題
      1、我國現行的稅收種類P218
      ⑴ 流轉稅:是以納稅人的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一個稅類。
      ⑵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或收益額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
      ⑶ 財產稅:是以財產或資產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
      ⑷ 特定行為稅:是以行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
      ⑸ 資源稅:是對從事開發礦山資源、鹽和開發及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第七章  刑法
      一、名詞解釋
      1、犯罪構成: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的整體。
      2、正當防衛: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部分侵害人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
      3、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4、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它是國家的進步法律,由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刑法是指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刑法典。廣義的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 簡答題
      1、刑法的基本原則P232
      ⑴ 罪行法定原則
      ⑵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⑶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犯罪的基本特征P235
      ⑴ 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⑵ 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⑶ 犯罪是應受刑法懲罰的行為,即具有刑罰當罰性。
      3、犯罪構成要件P236
      ⑴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⑵ 犯罪客觀方面: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客觀外在表現。
      ⑶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⑷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第八章  訴訟法
      一、名詞解釋
      1、訴訟證據:指能夠在訴訟中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它是法院認定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的根據。
      2、民事訴訟代理人: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定的或者委托的權限范圍內,進行訴訟法律的人。
      3、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得以糾正而設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
      4、訴訟法:又稱程序法,使國家制定的有關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后代必須遵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5、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6、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動。
      7、刑事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懲罰犯罪而進行的活動。
      第八章  訴訟法
      一、名詞解釋
      1、國際法的主體:亦稱國家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能力的國家法律關系的獨立參與者。
      2、準據法:指經沖突規范指定被用來具體確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實體法。
      3、法律規避:亦稱法律欺詐,事指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利用某一沖突規范,故意制造出一種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并使得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逃法或脫法的行為。
      4、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5、國際私法:是以直接方法和間接方法相結合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關系,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法律部門。
      二、簡答題
      1、國際法的基本特征P306
      ⑴ 從調整的對象來看,國際法主要是調整國家間的關系;
      ⑵ 從國際法的主體來看,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⑶ 從國際法的形成方式來看,國際社會不存在一個超國際的世界政府;
      ⑷ 從國際法的實施方式來看,國際法缺少強制性的司法管轄作后盾;
      2、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P329
      ⑴ 非歧視原則
      ⑵ 自由貿易原則
      ⑶ 公平貿易原則
      ⑷ 透明度原則
      ⑸ 協商與協商一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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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憲法
      一、名詞解釋
      1、憲法:指集中表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定國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根本法。
      2、國家結構形式:指特定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一定原則采取的調整國家整體與部分、中央與地方西拿過戶關系的形式。
      3、政權組織形式: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采取何種原則和方式區組織反對敵人、保護自己、治理社會的政權機關。
      4、國家機構:指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5、選舉制度: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定的總稱。
      6、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我國各族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選舉產生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并以人大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以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制度。
      二、簡答題
      1、如何理解憲法的含義與特征P103
      ⑴ 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⑵ 在法律效應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⑶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
      2、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P107
      ⑴ 一切國家權利屬于人民的原則。
      ⑵ 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原則。
      ⑶ 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⑷ 民主集中制原則。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P113
      ⑴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適合中國國情,因而具有很強的生命力。
      ⑵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人民參加國家管理。
      ⑶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集中統一地行使國家權力。
      4、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P122
      ⑴ 平等權 ⑵ 政治權利和自由 ⑶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⑷ 人身自由權 ⑸ 宗教信仰自由
      ⑹ 社會經濟權 ⑺ 文化教育權 ⑻ 特定人的權利
      5、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P125
      ⑴ 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⑵ 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務,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⑶ 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⑷ 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⑸ 依法納稅
      6、憲法的實施P132
      ——憲法實施是指憲法規范在客觀實際生活中的貫徹落實,是憲法制定頒布后的原先狀態,也是憲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基本形式。從憲法實施的基本構成來看,主義包括兩個方面:
      ⑴ 憲法的執行和憲法的適用。憲法的執行通常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貫徹落實憲法內容的活動。憲法的適用則通常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貫徹落實憲法的活動。
      ⑵ 憲法的遵守。憲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嚴格按照憲法規定從事各種行為的活動。
      7、憲法實施的保障P133
      ——憲法實施保障在一定意義上亦即憲法監督,是立憲國家為了促進憲法的貫徹落實二建立的制定和開展的活動的總稱。其基本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⑴ 保障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⑵ 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第四章 行政法
      一、名詞解釋
      1、行政法制監督:亦稱緝拿度行政或對行政的監督,是指國家機關于國家機關系統外部的個人或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行使職權行為和遵紀守法行為進行的監督。
      2、行政責任:行政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步履行姓甄法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主體的責任和國家公務員的責任。
      3、國家行政機關:指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享有并行使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4、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而實施的,能產生行政法上效果的行為。
      5、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說是有關行政權的配置、運行以及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系統。
      6、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步履行行政法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主體的責任和國家公務員的責任。
      二、簡答題
      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P139
      ——是指貫串于行政法的各個環境之中,制定行政法的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原理或基本準則。
      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總體上可以概括為依法行政,具體可分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應急性原則。
      2、行政法律關系P140
      ——是指經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因實現國家行政職能、實施行政權而發生的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于行政相對人之間以及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任何行政法律關系均由主題、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
      3、如何理解國家行政機關?P141
      ——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享有并行使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何指揮的國家機關。它具有雙重性質,相對于國家權利機關是執行機關,相對于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
      ⑴ 行政機關不同于行政主體。
      ⑵ 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和行政機關也有區別
      ⑶ 行政機關享有的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秩序法律規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
      4、行政行為的主義特征P145
      ⑴ 從屬法律性
      ⑵ 自由裁量性
      ⑶ 單方意志性
      ⑷ 國家強制性

      第五章  民法
      一、名詞解釋
      1、民事主體: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2、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實施的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行為。
      3、人身權: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4、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5、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依據民法而取得的為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
      6、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從本質上說,它是民事行為人依法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
      7、合同:又稱契約,它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為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它不僅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之間規定當事人之間所要設立、變更、終止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8、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
      二、簡答題
      1、民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P162
      ⑴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⑵ 自愿原則
      ⑶ 公平原則
      ⑷ 等價有償原則
      ⑸ 誠實信用原則
      ⑹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2、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P167
      ⑴ 它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基本構成要素的行為,無意思表示,即無民事法律行為。
      ⑵ 它是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實質要件P167
      ⑴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⑵ 意思表示真實
      ⑶ 步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上述三個實質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即不能成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4、知識產權的特征P176
      ⑴ 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 具有雙重性
      ⑶ 具有專有性
      ⑷ 具有地域性
      ⑸ 具有時間性
      ⑹ 具有可復制性
      5、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P181
      ⑴ 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
      ⑵ 必須由損害事實存在
      ⑶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⑷ 行為人有過錯
      6、我國兩種財產繼承方式P196
      ⑴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指依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而發生的繼承
      ⑵ 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遺囑無效或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及遺產分配原則的繼承方式。

      第六章  經濟法
      一、名詞解釋
      1、經濟法律關系:指由經濟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經濟法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3、有限責任公司: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5、消費者權益: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
      6、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8、環境保護法:是調整人們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預防和處理人為環境侵害,調整與環境相關的人類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9、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公民在老年、患病、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由國家、社會或者有關部門給予一定物質幫助的制度。
      二、簡答題
      1、我國現行的稅收種類P218
      ⑴ 流轉稅:是以納稅人的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一個稅類。
      ⑵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或收益額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
      ⑶ 財產稅:是以財產或資產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
      ⑷ 特定行為稅:是以行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
      ⑸ 資源稅:是對從事開發礦山資源、鹽和開發及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第七章  刑法
      一、名詞解釋
      1、犯罪構成: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的整體。
      2、正當防衛: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部分侵害人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
      3、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4、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它是國家的進步法律,由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刑法是指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刑法典。廣義的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 簡答題
      1、刑法的基本原則P232
      ⑴ 罪行法定原則
      ⑵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⑶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犯罪的基本特征P235
      ⑴ 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⑵ 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⑶ 犯罪是應受刑法懲罰的行為,即具有刑罰當罰性。
      3、犯罪構成要件P236
      ⑴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⑵ 犯罪客觀方面: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客觀外在表現。
      ⑶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⑷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第八章  訴訟法
      一、名詞解釋
      1、訴訟證據:指能夠在訴訟中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它是法院認定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的根據。
      2、民事訴訟代理人: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定的或者委托的權限范圍內,進行訴訟法律的人。
      3、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得以糾正而設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
      4、訴訟法:又稱程序法,使國家制定的有關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后代必須遵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5、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6、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動。
      7、刑事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懲罰犯罪而進行的活動。
      第八章  訴訟法
      一、名詞解釋
      1、國際法的主體:亦稱國家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能力的國家法律關系的獨立參與者。
      2、準據法:指經沖突規范指定被用來具體確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實體法。
      3、法律規避:亦稱法律欺詐,事指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利用某一沖突規范,故意制造出一種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并使得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逃法或脫法的行為。
      4、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5、國際私法:是以直接方法和間接方法相結合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關系,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法律部門。
      二、簡答題
      1、國際法的基本特征P306
      ⑴ 從調整的對象來看,國際法主要是調整國家間的關系;
      ⑵ 從國際法的主體來看,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⑶ 從國際法的形成方式來看,國際社會不存在一個超國際的世界政府;
      ⑷ 從國際法的實施方式來看,國際法缺少強制性的司法管轄作后盾;
      2、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P329
      ⑴ 非歧視原則
      ⑵ 自由貿易原則
      ⑶ 公平貿易原則
      ⑷ 透明度原則
      ⑸ 協商與協商一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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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憲法
      一、名詞解釋
      1、憲法:指集中表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定國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根本法。
      2、國家結構形式:指特定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一定原則采取的調整國家整體與部分、中央與地方西拿過戶關系的形式。
      3、政權組織形式: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采取何種原則和方式區組織反對敵人、保護自己、治理社會的政權機關。
      4、國家機構:指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5、選舉制度: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定的總稱。
      6、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我國各族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選舉產生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并以人大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以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制度。
      二、簡答題
      1、如何理解憲法的含義與特征P103
      ⑴ 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⑵ 在法律效應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⑶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
      2、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P107
      ⑴ 一切國家權利屬于人民的原則。
      ⑵ 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原則。
      ⑶ 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⑷ 民主集中制原則。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P113
      ⑴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適合中國國情,因而具有很強的生命力。
      ⑵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人民參加國家管理。
      ⑶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集中統一地行使國家權力。
      4、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P122
      ⑴ 平等權 ⑵ 政治權利和自由 ⑶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⑷ 人身自由權 ⑸ 宗教信仰自由
      ⑹ 社會經濟權 ⑺ 文化教育權 ⑻ 特定人的權利
      5、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P125
      ⑴ 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⑵ 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務,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⑶ 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⑷ 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⑸ 依法納稅
      6、憲法的實施P132
      ——憲法實施是指憲法規范在客觀實際生活中的貫徹落實,是憲法制定頒布后的原先狀態,也是憲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基本形式。從憲法實施的基本構成來看,主義包括兩個方面:
      ⑴ 憲法的執行和憲法的適用。憲法的執行通常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貫徹落實憲法內容的活動。憲法的適用則通常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貫徹落實憲法的活動。
      ⑵ 憲法的遵守。憲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嚴格按照憲法規定從事各種行為的活動。
      7、憲法實施的保障P133
      ——憲法實施保障在一定意義上亦即憲法監督,是立憲國家為了促進憲法的貫徹落實二建立的制定和開展的活動的總稱。其基本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⑴ 保障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⑵ 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第四章 行政法
      一、名詞解釋
      1、行政法制監督:亦稱緝拿度行政或對行政的監督,是指國家機關于國家機關系統外部的個人或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行使職權行為和遵紀守法行為進行的監督。
      2、行政責任:行政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步履行姓甄法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主體的責任和國家公務員的責任。
      3、國家行政機關:指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享有并行使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4、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而實施的,能產生行政法上效果的行為。
      5、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說是有關行政權的配置、運行以及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系統。
      6、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步履行行政法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主體的責任和國家公務員的責任。
      二、簡答題
      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P139
      ——是指貫串于行政法的各個環境之中,制定行政法的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原理或基本準則。
      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總體上可以概括為依法行政,具體可分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應急性原則。
      2、行政法律關系P140
      ——是指經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因實現國家行政職能、實施行政權而發生的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于行政相對人之間以及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任何行政法律關系均由主題、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
      3、如何理解國家行政機關?P141
      ——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享有并行使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何指揮的國家機關。它具有雙重性質,相對于國家權利機關是執行機關,相對于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
      ⑴ 行政機關不同于行政主體。
      ⑵ 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和行政機關也有區別
      ⑶ 行政機關享有的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秩序法律規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
      4、行政行為的主義特征P145
      ⑴ 從屬法律性
      ⑵ 自由裁量性
      ⑶ 單方意志性
      ⑷ 國家強制性

      第五章  民法
      一、名詞解釋
      1、民事主體: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2、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實施的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行為。
      3、人身權: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4、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5、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依據民法而取得的為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
      6、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從本質上說,它是民事行為人依法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
      7、合同:又稱契約,它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為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它不僅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之間規定當事人之間所要設立、變更、終止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8、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
      二、簡答題
      1、民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P162
      ⑴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⑵ 自愿原則
      ⑶ 公平原則
      ⑷ 等價有償原則
      ⑸ 誠實信用原則
      ⑹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2、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P167
      ⑴ 它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基本構成要素的行為,無意思表示,即無民事法律行為。
      ⑵ 它是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實質要件P167
      ⑴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⑵ 意思表示真實
      ⑶ 步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上述三個實質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即不能成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4、知識產權的特征P176
      ⑴ 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 具有雙重性
      ⑶ 具有專有性
      ⑷ 具有地域性
      ⑸ 具有時間性
      ⑹ 具有可復制性
      5、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P181
      ⑴ 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
      ⑵ 必須由損害事實存在
      ⑶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⑷ 行為人有過錯
      6、我國兩種財產繼承方式P196
      ⑴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指依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而發生的繼承
      ⑵ 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遺囑無效或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及遺產分配原則的繼承方式。

      第六章  經濟法
      一、名詞解釋
      1、經濟法律關系:指由經濟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經濟法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3、有限責任公司: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5、消費者權益: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
      6、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8、環境保護法:是調整人們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預防和處理人為環境侵害,調整與環境相關的人類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9、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公民在老年、患病、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由國家、社會或者有關部門給予一定物質幫助的制度。
      二、簡答題
      1、我國現行的稅收種類P218
      ⑴ 流轉稅:是以納稅人的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一個稅類。
      ⑵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或收益額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
      ⑶ 財產稅:是以財產或資產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
      ⑷ 特定行為稅:是以行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
      ⑸ 資源稅:是對從事開發礦山資源、鹽和開發及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第七章  刑法
      一、名詞解釋
      1、犯罪構成: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的整體。
      2、正當防衛: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部分侵害人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
      3、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4、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它是國家的進步法律,由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刑法是指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刑法典。廣義的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 簡答題
      1、刑法的基本原則P232
      ⑴ 罪行法定原則
      ⑵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⑶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犯罪的基本特征P235
      ⑴ 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⑵ 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⑶ 犯罪是應受刑法懲罰的行為,即具有刑罰當罰性。
      3、犯罪構成要件P236
      ⑴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⑵ 犯罪客觀方面: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客觀外在表現。
      ⑶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⑷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第八章  訴訟法
      一、名詞解釋
      1、訴訟證據:指能夠在訴訟中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它是法院認定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的根據。
      2、民事訴訟代理人: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定的或者委托的權限范圍內,進行訴訟法律的人。
      3、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得以糾正而設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
      4、訴訟法:又稱程序法,使國家制定的有關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后代必須遵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5、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6、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動。
      7、刑事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懲罰犯罪而進行的活動。
      第八章  訴訟法
      一、名詞解釋
      1、國際法的主體:亦稱國家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能力的國家法律關系的獨立參與者。
      2、準據法:指經沖突規范指定被用來具體確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實體法。
      3、法律規避:亦稱法律欺詐,事指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利用某一沖突規范,故意制造出一種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并使得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逃法或脫法的行為。
      4、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5、國際私法:是以直接方法和間接方法相結合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關系,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法律部門。
      二、簡答題
      1、國際法的基本特征P306
      ⑴ 從調整的對象來看,國際法主要是調整國家間的關系;
      ⑵ 從國際法的主體來看,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⑶ 從國際法的形成方式來看,國際社會不存在一個超國際的世界政府;
      ⑷ 從國際法的實施方式來看,國際法缺少強制性的司法管轄作后盾;
      2、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P329
      ⑴ 非歧視原則
      ⑵ 自由貿易原則
      ⑶ 公平貿易原則
      ⑷ 透明度原則
      ⑸ 協商與協商一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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